下半旗
- 中文名
- 下半旗
- 外文名
- fly a flag at half-mast
- 又
- 名:降半旗
- 功
- 能:降半旗是一个国家行为
- 用
- 途:下半旗世界上通行的一种致哀方式
- 作
- 用:表示哀悼的重要礼节
目录
下半旗为当今世界上通行的一种致哀方式。当某个国家的重要领导人物逝世后,以下半旗表示对死者的哀悼。这种做法最早见于1612年。一天,
为下半旗的旗帜降旗时,需将旗帜上升至杆顶后,方才下降至离杆顶约占全杆三分之一处。
下半旗仪式通常使用国旗,但
所谓降半旗,并不是将国旗降至旗杆的一半处,也不是直接把国旗升至旗杆的
一半处,而是先将国旗升至旗杆顶,然后再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三分之一处。降半旗是一个国家行为,一般是在某些重要人士逝世或重大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来表达全国人民的哀思和悼念。
致哀对象 | 致哀对象身份 | 下半旗日期 | 下半旗场所 |
1998年以来中国首度为本国领导人下半旗 新中国下过多少次半旗? 下半旗志哀是一个国家对逝者的最高尊重。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下半旗的范围并不确定,就国家领导人逝世或大量人员因天灾人祸罹难设全国哀悼日时,全国各地下半旗;对部分国家领导人、外国政治人物志哀,或悼念在境外遇难(1999年南联盟大使馆被炸牺牲的三名记者)烈士等,一般在新华门、天安门广场、外交部等国务院确定的范围下半旗。2010年,海地维和部队8名中方人员在地震中丧生后,遗体回国时公安部下了半旗。 截至目前,天安门广场的国旗下半旗52次,其中31次系为中国国家领导人下半旗,17次为外国政治人物下半旗,1次为南联盟使馆被炸事件遇难记者,另外三次则是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和舟曲泥石流的全国哀悼日。 1990年前后是分水岭 1990年6月,《国旗法》通过之前,国旗在何种情况下下半旗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此之前,以半旗志哀的国家领导人有20位,分别是任弼时(1950)、罗荣桓(1963)、谢富治(1972)、何香凝(1972)、邓子恢(1972)、李富春(1975)、董必武(1975)、康生(1975)、周恩来(1976)、朱德(1976)、毛泽东(1976)、郭沫若(1978)、罗瑞卿(1978)、苏振华(1979)、刘少奇(1980)、宋庆龄(1981)、廖承志(1983)、刘伯承(1986)、叶剑英(1986)、胡耀邦(1989)。 从这20位以半旗志哀的领导人的身份来看,逝世前是正国级领导或曾任正国级职务的的有任弼时、董必武、康生、周恩来、朱德、毛泽东、刘少奇、宋庆龄、叶剑英、胡耀邦共十位,而另外十位则没有担任过正国级领导职务。 1990年6月《国旗法》通过至今,有11位国家领导人在出殡时下半旗,其中除了元帅徐向前、聂荣臻外,李先念、邓颖超、王震、姚依林、陈云、邓小平、彭真、杨尚昆全部担任过政治局常委或其他正国级领导职务。这表明,在1990年之后,为国家领导人下半旗志哀的标准,事实上进一步明朗化。 乔石依据哪一条款下半旗? 《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下半旗的条件。其中第一款是对领导 《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全国政协主席逝世时,下半旗志哀。此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和“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也可以下半旗,具体由国务院决定。 《国旗法》的规定,只明确在任的国家主席、人大委员长、总理、军委主席和政协主席逝世时,当然下半旗。对于已卸任的上述职务担任者,是否下半旗要由国务院另行决定。由于领导干部终身制的废除,自1990年以来,尚无国家主席、人大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在任上逝世,因此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至今并未实际适用过,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全国政协主席逝世时下半旗志哀,也仅适用了一次,即1992年时任全国政协主席李先念病逝时。 包括邓小平、杨尚昆、彭真、邓颖超等领导人在内,逝世时都是按照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国务院决定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的名义,享受下半旗的哀荣,乔石也并不例外。从历史上看,绝大多数曾任《国旗法》第十四条一二款列出的国家领导职务者,逝世时都下了半旗。 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个别曾长期担任党和国家关键领导职务的前领导人逝世时,并不是以正国级领导人的规格举行丧礼,因此国务院没有根据《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其下半旗。如2008年中共前领导人华国锋逝世时,丧礼大体比照的是政治局委员的规格,因此没有下半旗,并未违反《国旗法》的规定。 下半旗仅限正国级国家机构正职 中国国家领导人的最高行政级别是“正国级”。“正国级”领导人包括中共中央最高领导人(中共中央总书记,1982年以前称中共中央主席)、五大国家机构正职领导(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政协主席)以及没有担任前述职务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1998年以前,没有担任政治局常委的国家副主席也是正国级) 不同的正国级领导人,其逝世时的讣告格式不同。除毛泽东、邓小平逝世时对外发布《告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书》外,其他正国级领导人逝世时的讣告,有的会加抬头,有的不加抬头。加抬头者,讣告的开始是四大机构名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如曾在军委任职的还要加上中央军委,即五大机构)。列出机构名称后加“沉痛宣告”四个字,然后再开始列出对逝者的政治评价;而不加抬头的,讣告播发时在新华社的电头后不加任何机构名称,直接列对逝者的政治评价。 1990年到1994年间,元帅徐向前、聂荣臻和前政治局常委、副总理姚依林先后逝世,虽然他们并未担任过任何正国级党政机构的正职领导,但仍以四大机构(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名义发出。但从1995年开始,没有担任过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政协主席和原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1982年到1992年之间设立,后撤销)等正国级机构正职领导的卸任领导人,其讣告均不再加冠四大机构或五大机构抬头。 1993年到1998年间和乔石同为正国级领导人的刘华清(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军委副主席)、荣毅仁分别在2011年和2005年逝世,他们的讣告就没有国家机构抬头,出殡日也没有下半旗。 概而言之,自1994年姚依林去世后,只有担任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和中央军委的正职负责人(换言之就是狭义的正国级领导人)的领导,才可能享受逝世后下半旗的待遇,如果没有担任过正国级国家机构的正职,即使曾任政治局常委,逝世时也不下半旗。 由四大机构联合发布讣告,但举殡时没有下半旗的,到目前为止仅有一例,即2006年去世的政治局常委、副总理黄菊,他也是“文革”后唯一一位在任上逝世的政治局常委,因此讣告加冠四大机构抬头,但由于他的政治地位未曾达到过《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高度,所以按惯例未下半旗。 附件列表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同义词暂无同义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