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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是民用核材料实物保护领域中唯一的国际法文书,是国际核不扩散与核安保领域的重要公约。其宗旨是保护核材料在国际运输中的安全,防止未经政府批准、授权的集团或者个人获取、使用、扩散核材料。

目录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于1979年10月26日在维也纳通过,并于1987年2月8日起生效。中国于1989年1月加入了《公约》。

主旨

《公约》的主旨是,保护核材料在国际运输中的安全,防止未经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的集团或个人获取、使用或扩散核材料,并在追回和保护丢失或被窃的核材料,惩处或引渡被控罪犯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对《公约》范围内的犯罪建立普遍管辖权,防止核武器扩散。

主要内容

《公约》由序言、正文和两个附件组成,其主要内容是:

(一)缔约国确保对在其境内的核材料或装载于属其管辖的船舶或飞机上的核材料,在国际运输中按附件规定的级别予以保护。

(二)缔约国承诺不输出或输入,亦不准许他国经其陆地、内河航道、机场和海港过境运输核材料,除非取得保证该材料已按附件规定的级别受到保护。

(三)在核材料被偷盗、抢劫或受到威胁时,缔约国应向任何提出请求的国家提供合作,以追回失落的核材料。

(四)规定了犯罪定义、管辖权,对被控犯罪的起诉和引渡程序。

(五)除对国内使用、储存和运输中的民用核材料所明确作出的承诺外,《公约》不影响缔约国对此种材料的主权权力。

(六)缔约国之间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发生争端时,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仲裁或国际法院裁决。对后两种争端解决程序,公约允许保留。

(七)规定了核材料的分类办法,以及相应的实物保护级别。

我国于一九八九年一月十日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递交加入书,并同时声明对《公约》第十七条2款所规定的两种争端解决程序提出保留。《公约》于一九八九年二月九日对中国生效。

中国递交《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批准书

中国2009年9月14日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递交《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批准书,从而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第二个递交该公约修订案批准书的核武器国家。

朴槿惠呼吁国会批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

韩国总统朴槿惠2014年3月18日在青瓦台主持召开首次视频国务会议,呼吁国会尽快批准搁置达两年之久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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