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和
- 姓名
- 仇和
- 性别
- 男
- 籍贯
- 江苏滨海
- 出生日期
- 1957年1月
- 民族
- 汉族
- 学位
- 大学
- 毕业院校
- 南京农学院
- 入党时间
- 1977年8月
- 参加工作时间
- 1982年1月
目录
1978.03-1982.01 南京农学院植物保护学系植物保护专业学习
1982.01-1984.11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植保所科研人员、院团委书记(1984.05副处级)
1984.11-1986.04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工会副主席、党办副主任、院办副主任(其间:1985.01-1985.08省委整党办派驻淮阴市委任整党联络员;1985.09-1986.01在省委党校学习)
1986.04-1990.09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植保所副所长、党支部书记兼院团委书记、工会副主席(其间:1988.06-1990.08下派任丰县科技副县长)
1990.09-1992.12 江苏省科委计划处、农村处副处长
1992.12-1996.07 江苏省科委农村科技处处长(其间:1995.04-1995.12江苏省高级管理人才经济研究班赴美国培训)
1996.07-1996.09 江苏省宿迁市筹建领导小组成员
1996.09-1996.12 江苏省宿迁市副市长
1996.12-2000.12 江苏省宿迁市委常委、副市长、沭阳县委书记
2000.12-2001.08 江苏省宿迁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2001.08-2002.01 江苏省宿迁市委书记
2002.01-2006.01 江苏省宿迁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6.01-2007.12 江苏省副省长
2007.12-2011.11 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
2011.11-2011.12 云南省委副书记,昆明市委书记
2011.12-2012.1 云南省委副书记
2012.02-2014.07 云南省委副书记、省委党校校长、云南行政学院院长。
2014.07- 2015.03云南省委副书记、省委党校校长。
中共十六大代表,十届省委委员,省十届人大代表。
2015年03月15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03月18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免职。
2016年6月,被检察机关依法公诉。
2015年3月19日,官渡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依法罢免了仇和的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仇和的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称,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罢免了仇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仇和的代表资格终止。
2015年03月15日,据中纪委网站消息,云南省委副书记仇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03月18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云南省委副书记仇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6年6月3日,最高检消息,中共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仇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仇和,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和利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中共昆明市委书记、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受贿一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仇和利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云南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推进、银行贷款、工作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索取刘卫高等13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33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仇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仇和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5日公开宣判中共云南省委原常委、副书记仇和受贿案,对被告人仇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仇和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仇和利用其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推进、获取银行贷款、工作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身边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33.98万元。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仇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仇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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