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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汉铁路借款合同

1898年4月14日,清政府驻美公使伍廷芳与美国美华合兴公司在华盛顿签订《粤汉铁路借款合同》十五款。1900年7月13日又在美国华盛顿签订了《粤汉铁路借款续约》2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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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汉铁路借款合同

两次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借款总额美金4000万元,年息5厘,9折实付,偿还期50年,以铁路财产为担保;工程由美华合兴公司承包,路成后每年给股份净利五分之一;借款本利未还清前,由美代为经理。1905年8月29日,在湖广总督张之洞主持下,议定了赎回该路权利的合同。

历史背景

1897年,湖南、湖北、广东三省绅商倡仪集股修筑粤汉铁路,呈请设立湘粤铁路公司,张之洞与盛宣怀反对。在奏请向美国借款获准以后,盛宣怀立即通知驻美公使伍廷芳与美国草签《粤汉铁路借款合同》,借款四百万镑,年息五厘,九扣,铁路财产作保,借款期限30年。借款期内铁路由合兴公司建筑和经理,合兴公司有添建支路之权。如果与比国公司订立的芦汉铁路合同作废,该铁路亦归合兴公司承建,清政府如在铁路附近采煤,应允许合兴公司勘查开办。1899年,合兴公司代表来中国议立正约,并提出在韶州、衡州、郴州等处开矿,引起鄂、湘、粤三省地方不满。美国驻华公使康格出面干涉,扬言粤汉铁路“美国必办,断不能让他人”,于是《奥汉铁路借款续约》得以在华盛顿签字。续约将借款金额增至四千万美元,并有两条主要补充:第一,进一步扩大美国的路权,规定建筑萍乡、岳州、湘潭等支线,并速造渌口至萍乡路线,从而使美国夺得沿线矿权;第二,粤汉铁路及支线所经过地区不准筑造与干线、支线平行的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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