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躬
- 本 名
- 郭躬
- 字
- 仲孙
- 所处时代
- 东汉
- 民族族群
- 华夏(汉人)
- 出生地
- 颍川阳翟 (今河南禹县)
- 出生时间
- 1年
- 去世时间
- 94年
- 主要成就
- 制定刑法
目录
郭躬,
执法明依律救良将
东汉明帝年间,奉车都尉窦固率领四路大军征战匈奴,骑都尉秦彭为副将。因作战需要,窦固和秦彭分别带兵驻扎两地。在秦彭的营地,有一批士兵觉得秦彭官职低微,因而拒不服从他的命令,甚至公开和秦彭叫板。秦彭认为军队就得纪律严明,这批不听命令的士兵会成为整个营地的害群之马,必须清除。为了尽快稳定局面,秦彭没有向窦固请示就下令处决了这批士兵,这个杀一儆百的办法十分有效。随后,秦彭整肃军纪,军令畅通令行。窦固得知秦彭擅杀士兵,大为恼火,心想:他眼里还有我这主帅吗?主帅的威严何在?于是,窦固当即上书给朝廷,告了秦彭一状,说他专权,妄自诛杀兵士,要求汉明帝颁诏杀了秦彭,以正军纪。
当时正是抗击匈奴的关键时刻,这是关系到国家命运的大计,如果解决不好,会给前方的战事带来很坏的影响,甚至有可能出现逼反将士的情况,处理不好后果不堪设想。汉明帝召集朝臣共同商议,当时朝中大臣慑于窦固是皇亲国戚,又执掌兵权,纷纷支持窦固,认为秦彭越权擅杀,应治罪处死。郭躬当时以“明法律”著称,也在被召集大臣之列。对于当时朝臣公议一边倒的情况,郭躬没有趋附,而是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依照汉朝律例,秦彭有权处斩违令将士。秦彭执行军纪属职权范围以内之事,妄加治罪,于法相悖,于理不合。汉明帝问:“大军远征在外,随营将校必须听命于督军大将,秦彭身为副将,朝廷并没有赋予他生杀大权。他不经主将窦固同意就擅杀士兵,怎么可以说是无罪呢?”郭躬据理力争,对当时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分析,他说:“听命于大军主帅是指同在一个营寨而言。秦彭既然是独自带领一队人马与窦固分营驻扎,自然不同于共驻一营,作为独立的领军将领,他应当有根据情况便宜行事的权力。军情瞬息万变,临事必须果决,因此不可能事事都向窦固请命。再说,依照朝廷定制,授兵于将就等于赐给符节,有生杀大权。所以,无论于法于情,秦彭都无罪过。”汉明帝觉得郭躬说得有理有据,就驳回了窦固的奏议,宣布秦彭无罪。郭躬依法公正评判,既救了秦彭一命,又赢得了皇帝的赞誉。
这件事充分说明了郭躬依法断案,不畏强权,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如果说这件事体现了郭躬执法的严明,那么他巧断孙章案则进一步体现了他对法律的深刻认知。
执法严巧断孙章案
汉明帝时,有兄弟二人合伙杀了人,对这样的案子如何量刑,地方官甚感棘手,不知如何判决,于是上奏朝廷请示裁决。汉明帝认为兄弟两人共同杀人,做兄长的没能够教育好弟弟,应当承担较重的责任,因而判处哥哥死刑,而弟弟的罪责则应减轻,使其免予处死。中常侍孙章负责宣读皇帝的命令,在宣读时错误地把兄弟两人都判了死刑。这不仅仅造成多判决一个人死刑的问题,也造成孙章违背了皇帝的命令,使得皇帝的决断在案件中没有得到落实。于是,尚书台官员向皇帝报告说:“孙章假借皇帝的命令把两个人都杀了,这就构成了‘矫制’罪,应当判孙章腰斩。”
按照法律规定,诈称、伪造、篡改皇帝诏令,构成“矫诏”、“矫制”,这样的罪名属于大逆不道,是很严重的。按照其后果轻重,分为“大害”、“害”与“不害”三种,“矫制”大害罪行最重,通常处以腰斩;“矫制”害次之,一般定为死罪,不过有赎免的机会;“矫制”不害最轻,通常以免官来处罚。
法律规定很明确,这件事又有损汉明帝的威信。那么,该如何处置孙章呢?汉明帝当即召见郭躬,向他咨询处理意见。郭躬说孙章罪不至死,应当被判处罚金。皇帝对他的回答不能理解,孙章明明假传圣旨,多杀了一个人,怎么才判他罚金呢?郭躬解释说:“法律上规定的犯罪有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孙章把命令传达错了,根据这个案件的情况来分析,他并不是故意假传圣旨,而是过失造成的。对于过失犯罪,法律规定要比故意犯罪判刑轻。”汉明帝觉得他说的也有道理,但心里对孙章是否属于过失传错圣旨依然有怀疑,就又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孙章和那两兄弟是一个县的人,早就有仇,我怀疑他是故意错误宣读圣旨来杀掉两个人。”郭躬说:“虽然会有这种可能,但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孙章和他们有仇。王法大如天,执法量刑的事决不能凭想象和推测来给人定罪。”
汉明帝仍然有疑虑,怀疑孙章是故意传错圣旨而报复犯人,郭躬搬出“《春秋》决狱”,引经入律,礼法结合,说了一番大道理:先用《诗经·小雅·大东》中的话“周道如砥,其直如矢”,意思是说,周王朝在国都镐京和东都洛邑之间,修建了一条特别宽广平坦的大道,号称“周道”,又称为“王道”。以此比喻实施刑罚应当如周道既宽平又正直,不得峻刻苛严。他又引用了《论语·宪问》“君子不逆诈”的话,说明对别人要首先抱信任态度,不得无端怀疑其诈伪。汉代帝王都很重视儒家经典,郭躬巧妙地劝解,彻底打消了汉明帝的疑虑,孙章得到从轻处罚。
在孙章误传圣旨的这个案子中,郭躬分析法律当中有故意、过失的区别,对于故意和过失应该区别对待,不能因一己之私而使两者相混。对故意和过失的量刑也应有别,以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和严明性。这样的认识在今天的法治建设中也是值得注意的,因为对法律的重视其实也是对人的尊重。法律是无情的,但人却是有情的。以无情之法维护有情社会,是郭躬执法严明的价值体现,同时也是他一贯的执法原则。
执法宽大赦同恩惠
汉章帝元和三年(公元86年),郭躬升为廷尉。廷尉的职责是管理天下刑狱,是汉代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员,全国断狱总数最后要汇总到廷尉,郡国疑难案件要报请廷尉判处,廷尉也常派人员为地方处理某些重要案件。有时廷尉还可驳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决意见。廷尉根据诏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审判有罪的王或大臣。当时郭躬已经80多岁了,皇帝让他执掌全国的司法大权,他认真行使职责,兢兢业业。他感到当时的律例过于繁密,并且以苛刻严酷为宗旨,动辄判犯人死罪,以至于诛灭亲族。于是产生一个大胆的想法,郭躬将自己对法律的研究心得写成文章,把自己认为现行法律刑罚条文可以删改更动、以重变轻的四十一条,一一奏明汉章帝,汉章帝看了认为很有道理,准奏后颁布实施。
汉章帝章和二年(公元88年),年仅30岁的汉章帝去世,汉和帝即位。新皇帝上台,照例要大赦天下。赦免制度是帝王决定放免罪犯,不再追究和执行其刑罚的制度。按照《周礼》的说法,赦免的对象规定为老幼、过失及精神不健全者。除政治原因,如郊祭、登基、封禅等赦免外,在自然灾害时,帝王往往也施行赦免,以息天怒,这时候赦免就成了施行仁政的最主要形式。汉和帝向全国发布诏令,凡是在当年四月丙子以前入狱的死囚犯都减死罪一等,不再施以笞刑,发往金城戍边。但是大赦令并没有涉及犯死罪后逃亡但还未被发觉的人。
此时,郭躬年近90岁,依然任廷尉一职,执掌全国司法大权,他看了皇帝的诏令,认为还有可以商量的余地,就给朝廷写了一封信:“圣上之所以减免囚犯的死罪让他们去戍边,是尊重生命。现在全国有上万犯死罪而负案在逃的人,自从大赦令颁布以来又陆续抓到了不少,由于大赦令没有涉及这些逃犯,所以都得从重判决。天恩浩荡,死罪都得到了宽恕,获得生路,那么抓回来的逃犯为什么就偏偏不能获得这种恩泽呢?我建议大赦之前犯死罪而在赦后被抓到的人,也可以不再适用笞刑,而是发往金城戍边,以保全性命,也有益于边防安全。”这封信引起朝廷重视,皇帝根据郭躬的合理化建议,再次下诏,大赦了这些人。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铁 下一篇 3dsmax模型制作电子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