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伞基金
- 中文名
- 雨伞基金
- 英文名
- Umbrellda Fun
- 特 点
- 为投资者提供多种选择
- 领 域
- 金融、投资
目录
伞型基金(UmbrellaFund),实际上就是开放式基金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一组织结构下,基金发起人根据一份总的基金招募书发起设立多只相互之间可以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转换的基金,这些基金称为子基金或成分基金(Sub-funds)。而由这些子基金共同构成的这一基金体系就合称为伞型基金。进一步说,伞型基金不是一只具体的基金,而是同一基金发起人对由其发起、管理的多只基金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因此通常认为“伞型结构”(UmbrellaStructure)的提法可能更为恰当。
它由价值优化型成长类、周期类、稳定类三只基金组成;而单一基金的组织结构较为简单,单独拥有一个基金契约。
伞型结构之下的不同子基金拥有共同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并共有一份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在此基础上,子基金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并且基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不同子基金聘请共同的代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共同公告等其他可以一起完成的事项。因此,在伞型结构基金中,各个子基金是完全独立的基金,以保证各子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同时,各个子基金又是存续于伞型基金之中,通过子基金之间的具有规模经济的安排,提高整个基金的运营效率。
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伞形基金主要有以下优势:
收取的管理费用较低:因为伞形基金旗下各子基金在一个相同的管理框架内运作,可更好地突出该基金规模大、品种全、管理统一的特点,并使伞形基金在托管、审计、法律服务、管理费用等方面享有规模经济优势,降低了管理成本,为基金收取的管理费拓宽了下行空间。
投资者可在伞型基金下各子基金间方便转换:伞形基金内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种投资选择,投资者可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方便地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子基金。
各子基金间转换的成本较低。各单一基金之间的转换,从单位权证上"背签"提出申请到收到赎回款项通常至少需要一个星期,且转成新基金还需交付相当的首次购买费;而伞形基金的投资者可随时根据自己的需求转换基金类型,时间短,且转换费用较低。
雨伞型结构基金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基金产品的创新,在中国基金市场上引起了积极的反响。不过,伞型结构基金也提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利益冲突方面的问题,特别集中在同一伞型结构之下的不同子基金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 既然将伞型结构基金明确为基金的一种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那么,伞型基金的总体利益与不同子基金的独立利益之间,必然存在一致性,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之处。 伞型结构之下的不同子基金拥有共同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并共有一份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这就是不同子基金利益一致的出发点所在。在此基础上,子基金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并且基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不同子基金聘请共同的代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共同公告等其他可以一起完成的事项。因此,在伞型结构基金中,各个子基金是完全独立的基金以保证各子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同时,各个子基金又是存续于伞型基金之中,通过子基金之间的具有规模经济的安排,提高整个基金的运营效率。通常来说,除非基金契约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任一子基金的终止和清算并不必然导致伞型基金和其他子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伞型结构基金与不同子基金之间利益冲突
首先,这表现在伞型结构基金之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运作形式。这有两种可能的方式:一是不同子基金分别有自己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是否终止子基金、更换子基金管理人、子基金托管人等涉及子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这种方式体现了子基金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的涵义,但是忽视了不同子基金在伞型结构之下可能出现的互动关系,特别是利益冲突之处。另外一种模式,则是同一伞型结构基金之下只有一个统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但是这自然涉及到整个伞型结构基金与子基金的利益关系问题,例如,在区分这个统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时,有的事由可能涉及到所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有的事由则可能仅仅涉及部分子基金的持有人的利益,如决定终止某子基金等。
其次,基于统一的伞型结构之下的不同子基金的独立利益,基金的费用分担也应当进行严格的区分,否则会直接影响到不同子基金的利益。原则上来说,应当根据费用究竟是用于整个伞型结构基金还是单独的子基金,从而将伞型结构基金的费用进一步划分为为整个伞型结构基金所支付的共同费用和为单个子基金支付的单独费用。费用的分担不当,会直接影响到不同子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三,伞型结构基金还有一个重要的优势,就是其在增加子基金方面的开放性。不过,增加子基金对整个伞型结构基金的影响并不完全是积极的。例如,在现有的伞型结构基金中增加子基金,当然可以为现有的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多的基金转换的选择,但是也潜在的一个可能性就是,基金管理人可能不顾自身的管理能力盲目增加子基金的数量和规模,从而又增加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雨伞型结构基金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基金产品的创新,在中国基金市场上引起了积极的反响。不过,伞型结构基金也提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利益冲突方面的问题,特别集中在同一伞型结构之下的不同子基金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
首先,这表现在伞型结构基金之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运作形式。这有两种可能的方式:一是不同子基金分别有自己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是否终止子基金、更换子基金管理人、子基金托管人等涉及子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这种方式体现了子基金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的涵义,但是忽视了不同子基金在伞型结构之下可能出现的互动关系,特别是利益冲突之处。另外一种模式,则是同一伞型结构基金之下只有一个统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但是这自然涉及到整个伞型结构基金与子基金的利益关系问题,例如,在区分这个统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时,有的事由可能涉及到所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有的事由则可能仅仅涉及部分子基金的持有人的利益,如决定终止某子基金等。
其次,基于统一的伞型结构之下的不同子基金的独立利益,基金的费用分担也应当进行严格的区分,否则会直接影响到不同子基金的利益。原则上来说,应当根据费用究竟是用于整个伞型结构基金还是单独的子基金,从而将伞型结构基金的费用进一步划分为为整个伞型结构基金所支付的共同费用和为单个子基金支付的单独费用。费用的分担不当,会直接影响到不同子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三,伞型结构基金还有一个重要的优势,就是其在增加子基金方面的开放性。不过,增加子基金对整个伞型结构基金的影响并不完全是积极的。例如,在现有的伞型结构基金中增加子基金,当然可以为现有的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多的基金转换的选择,但是也潜在的一个可能性就是,基金管理人可能不顾自身的管理能力盲目增加子基金的数量和规模,从而又增加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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