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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热息痛

扑热息痛,商品名称有百服宁、必理通、泰诺、醋氨酚等。该品国际非专有药名为Paracetamol。它是最常用的非抗炎解热镇痛药,解热作用与阿司匹林相似,镇痛作用较弱,无抗炎抗风湿作用,是乙酰苯胺类药物中最好的品种。特别适合于不能应用羧酸类药物的病人。用于感冒、牙痛等症。对乙酰氨基酚也是有机合成中间体,过氧化氢的稳定剂,照相化学药品。

目录

扑热息痛扑热息痛

中文别名:对乙酰氨基酚、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 、退热净、 醋氨酚 、对醋氨酚 、索密痛 、乙酰氨基苯酚 、二醋洛尔。

英文名称: 4-Acetamido phenol 、paracetamol或acetaminophen。

英文别名:Acetamino phen、4-Hydroxyacetanilide 、APAP、 p-Hydroxyacetanilide 、Paracetamol (Acetaminophen)。

质量标准: BPUSP 。

扑热息痛结构式

含 量: 99%-101%。

CAS 号: 103-90-2 。

分 子 式: C8H9NO2 。

分子量: 151.16 。

物化性质: 白色结晶粉末,无味,溶于热水,醚,氯仿等。

产品用途:解热镇痛药。

包 装: 每桶(箱)(编织袋)25公斤。

特性

物理特性

扑热息痛扑热息痛
该品为对氨基酚乙酰化而得。

方法1:将对

药效学本品为乙酰苯胺类解热镇痛药。通过抑制环氧化酶,选择性抑制下丘脑体温调节中枢前列腺素的合成,导致外周血管扩张、出汗而达到解热的作用,其解热作用强度与阿司匹林相似;通过抑制前列腺素等的合成和释放,提高痛阈而起到镇痛作用,属于外周性镇痛药,作用较阿司匹林弱,仅对轻、中度疼痛有效。本品无明显抗炎作用。

药动学口服后自胃肠道吸收迅速、完全( 在高碳水化合物饮食后服药可能降低吸收),吸收后在体液中分布均匀,约有 25%与血浆蛋白结合。小量时(血药浓度<60μg/ml)与蛋白结合不明显, 大量或中毒量则结合率较高, 可达43%。该品90~95%在肝脏代谢,主要与葡糖醛酸、硫酸及半胱氨酸结合。中间代谢产物对肝脏有毒性作用。半衰期β一般为1~4小时(平均2小时), 肾功能不全时不变,但在某些肝脏疾患者可能延长, 老年人和新生儿可有所延长, 小儿则有所缩短。口服后0.5~2小时血药浓度可达峰值, 剂量在650mg 以下时血药浓度为5~20μg/ml, 作用持续时间为3~4小时。 哺乳期间妇女服用该品650mg,1~2小时报乳汁中浓度为10~15μg/ml; 半衰期β为1.35~3.5小时。该品主要以与葡糖醛酸结合的形式从肾脏排泄,24 小时内约有3%以原形随尿排出。

适应症状

适用于缓解轻度至中度疼痛,如感冒引起的发热、头痛、关节痛、神经痛以及偏头痛、痛经等。该品因仅能缓解症状,消炎作用无或极微,不能消除关节炎引起的红、肿、活动障碍,故不能用以代替阿司匹林或其他非甾体抗炎药治疗各种类型关节炎。但该品可用于对阿司匹林过敏、不耐受或不适于应用阿司匹林的病例,如水痘、血友病及其他出血性疾病患者(包括应用抗凝治疗的病例),以及消化性溃疡、胃炎等。应用该品时必要时还须同时应用其他疗法解除疼痛或发热的原因。

用法用量

1.成人常用量口服。一次 0.3—0.6g,每 4小时 1次,或每日 4次;一日量不宜超过 2g,疗程为退热一般不超过 3天,为镇痛不宜超过 10天。

2.小儿常用量口服。按体重每次 10—15mg/kg或按体表面积每天 1.5g/平方米,分次服,每4—6小时 1次;12岁以下小儿每 24小时不超过 5次量,疗程不超过 5天。

毒副作用

1、肝脏的毒副反应:长期服用或过量服用均可引起

·过量服用立即请医生诊治。

·不得与其它含对乙酰氨基酚的药物同时服用。

·如果出现严重的咽喉疼痛,并伴有发热、头痛皮诊恶心或呕吐,应请医生诊治。

·服药期间避免饮用含酒精饮料,饮酒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服用该品和其它止痛药。

在以下几种情况服用扑热息痛会引起肝脏损害

(1)过量服用。

(2)长时间大剂量服用。

(3)饮酒或饮用含酒精的饮料。

(4)肝脏疾病患者小剂量服用也会损伤肝脏。

(5)将它与其他含有扑热息痛的头痛、感冒药以及别的药物混合服用。美国研究人员对300例严重肝功能衰竭病人所作的调查表明,其中38%的病例与服用扑热息痛有关。而在另一组307名遭受严重肝脏损害的成年病人中,发现有35%的病例与扑热息痛有关。在这些病例中,大多属于意外,是由于不注意所致。

相关产品

白加黑、新康泰克、日夜百服宁、感康、快克、泰诺、感冒灵、帕尔克常用感冒药等均含扑热息痛,这些药最好不要同时吃。此外,阿司匹林、止痛片、扑热息痛与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也具有肾脏毒性。

相关新闻

扑热息痛扑热息痛

2016年4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接到香港卫生署通报称,香港卫生署抽样检验发现,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隆顺榕制药厂(以下简称隆顺榕制药厂)生产的 “银翘解毒片”(批号:MH-151)含有微量扑热息痛(检出量为0.083mg/片),“银翘解毒片”批准的处方中不含有扑热息痛,不应检出。食品药品 监管总局立即责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涉事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涉事的银翘解毒片是隆顺榕制药厂在香港注册的药品,注册证号标示为HKP-00056。涉事产品于2014年6月生产,共计46箱,销往香港地区31箱,库存15箱,有效期至 2018年6月16日。香港明华公司为其经销代理商。涉事产品不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隆顺榕制药厂在大陆地区销售的银翘解毒片批准文号标示为国药准字 Z12020274,且与在香港销售的涉事产品不在一条生产线生产。

经调查,隆顺榕制药厂生产的银翘解毒片与精致银翘解毒片共用压片机,精制银翘解毒片批准的处方中含有扑热息痛60mg/片,因清场不彻底导致产品交叉污染。2014年11月,企业检验发现批号为MH-151的银翘解毒片含有微量扑热息痛。隆顺榕制药厂于2014年12月11日通知香港明华公司停止销售该批产品,就地封存,并进行销毁。隆顺榕制药厂将库存的15箱该批次 产品做了销毁处理。据香港明华公司2016年4月20日致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函称,明华公司在销毁了一部分涉事产品之后,将剩余部分产品送样至香港标准与检定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因未检出扑热息痛,香港明华公司在未通知隆顺榕制药厂的情况下再次销售了涉事批次产品,导致了本次事件。

隆顺榕制药厂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因清场不彻底导致药品交叉污染,是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的严重质量事件,反映出该企业在质量管 理方面存在严重缺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隆顺榕制药厂停产整顿,彻底召回涉事产品,并对其违反药品GMP等违法生产 行为立案调查;扩大对该企业相关产品的抽验批次,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于香港明华公司擅自销售已召回产品行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通报香港卫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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