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民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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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实行民族平等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激发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长期被压迫的许多少数民族纷纷公开他们的民族成份,提出自己的族名。到1953年,汇总登记的民族名称有400多个。为了使我国各少数民族真正实现民族平等,充分享受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充分发挥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使他们的经济文化迅速发展,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民族识别。
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过深入细致的实地考察和科学研究,这一阶段首先认定了(包括历来公认的)蒙古、回、藏、满、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侗、瑶、白、哈尼、哈萨克、傣、黎、傈僳、佤、拉祜、高山、水、东乡、纳西、景颇、柯尔克孜、土、羌、撒拉、锡伯、塔吉克、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鄂伦春、保安、裕固、塔塔尔等38个少数民族。
第二阶段:从1954年至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在第一阶段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把民族识别工作引向深入。本阶段对上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所剩族体名称(183个)进行逐一研究,新确定了15个少数民族,即土家、畲、达斡尔、赫哲、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龙(后改名为德昂)、独龙、京、毛难(后改名为毛南)、门巴;同时,将普查中自报的74个族体分别归并到已确定的53个少数民族中。
第三阶段:从1965年至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这一阶段中,1965年认定了西藏珞瑜地区的珞巴族,1979年认定了云南基诺山的基诺族。至此,我国民族大家庭的成员增加到56个。
第四阶段:从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至今。本阶段的民族识别工作除继续为一小部分族体的认定进行调查研究外,主要进行民族成份的恢复、更改和某些族体的归并工作。据统计,自1982年以来,全国恢复、更改民族成份的人数在1200万人以上。
我国民族识别工作的顺利进行,解决了民族工作中一个艰巨而复杂的问题,为党和国家制定民族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建国以来,我国各民族、各地区、各行业、各条战线上踊跃出了无数个生动鲜活的先进人物和集体。从1988年到2009年,国务院先后举办了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表彰这些先进个人和集体的优秀代表。
1988年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一次民族团结进步的大检阅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于1988年4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隆重召开。时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了会议开幕式。大会共表彰了1166个先进集体和个人。其中,先进集体565个,先进个人601名。这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都是各民族、各地区、各行业、各条战线上为民族团结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代表。时任中央领导同志向先进集体和个人代表颁发奖状、奖章和荣誉证书。大会结束时,全体代表向全国各族同胞发出了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的倡议书。首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是一次民族团结进步的大检阅,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影响。
1994年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作出部署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1994年9月27日至30日在北京隆重召开。时任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有关领导出席了大会开幕式并向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颁奖。受到国务院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共1255个,来自全国各地各条战线(包括解放军、武警部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进京代表500个。江泽民同志、李鹏同志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当时的国务委员兼国家民委主任司马义·艾买提在闭幕式上作了总结讲话。会议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对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作出了部署。
1999年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世纪之交的民族盛会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于1999年9月29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江泽民同志出席大会并讲话。他指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要努力发扬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光荣传统,齐心协力地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大会还为受到国务院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代表进行了颁奖,共表彰了628名模范个人和626个模范集体。
2005年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民族工作要凝聚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于2005年5月27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胡锦涛同志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必须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主题。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此次大会共有642个模范集体和676个模范个人受到表彰。
2009年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总结经验,分析机遇和挑战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于2009年9月29日在北京举行。胡锦涛同志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这次会议的任务是:表彰近年来各条战线上涌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营造珍惜和维护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良好社会氛围。总结新中国成立60年来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成就和经验,分析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学习,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大会表彰了739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749个模范个人受到表彰。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国务院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在充分肯定他们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突出贡献的同时,也希望通过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充分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各族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2014年9月28日至29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全面分析我国民族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深刻阐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民族工作的大政方针。李克强就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了讲话。俞正声在会议结束时作总结讲话。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民族问题、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坚定信心决心,提高做好民族工作能力和水平。
会议指出,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创造了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我国历史演进的这个特点,造就了我国各民族在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是关系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的大事,是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大事。全党要牢记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把各族人民智慧和力量最大限度凝聚起来,同心同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会议强调,新中国成立65年来,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正确的,我国民族关系总体是和谐的,我国民族工作做的是成功的。同时,我们的民族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做好民族工作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开拓创新,从实际出发,顶层设计要缜密、政策统筹要到位、工作部署要稳妥,让各族人民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会议指出,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要正确认识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多看民族团结的光明面;善于团结群众、争取人心,全社会一起做交流、培养、融洽感情的工作;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创新载体和方式,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历史观、民族观;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自觉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
会议强调,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得到了很大发展,但一些民族地区群众困难多,困难群众多,同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难度较大,必须加快发展,实现跨越式发展。要发挥好中央、发达地区、民族地区三个积极性,对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区实行差别化的区域政策,优化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体制机制,把政策动力和内生潜力有机结合起来。要紧扣民生抓发展,重点抓好就业和教育;发挥资源优势,重点抓好惠及当地和保护生态;搞好扶贫开发,重点抓好特困地区和特困群体脱贫;加强边疆建设,重点抓好基础设施和对外开放。
会议指出,支持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是中央的一项基本方针。要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顺应各族群众新期盼,深化改革开放,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激发市场活力和全社会创新创造热情;发挥民族地区特殊优势,加大各方面支持力度,提高自我发展能力,释放发展潜力;发展社会事业,更加注重改善民生,促进公平正义;大力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持续发展能力。
会议强调,要加强基础设施、扶贫开发、城镇化和生态建设,不断释放民族地区发展潜力。基础设施建设要重点解决路和水的问题。民族地区交通建设,既要打通对内对外联系的“大通道”,也要畅通与“大通道”联系的“静脉”、“毛细血管”。建设一批重大饮水调水工程、大型水库和骨干渠网,同时支持地方搞好水利设施建设,全部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打好扶贫攻坚战,民族地区是主战场。要创新思路和机制,把整体推进与精准到户结合起来,加快推进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提高扶贫效能。民族地区推进城镇化,要与我国经济支撑带、重要交通干线规划建设紧密结合,与推进农业现代化紧密结合。还要重视利用独特地理风貌和文化特点,规划建设一批具有民族风情的特色村镇。把生态保护放在重要位置,继续在民族地区实施重大生态保护工程,中央和地方都要加大投入,落实好生态补偿机制。
会议指出,要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把优势资源开发好、利用好,推动产业结构上水平,加快发展服务业,逐步把旅游业做成民族地区的支柱产业。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在土地使用、金融服务、资本市场建设等方面给予差别化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最终还是要向改革要动力、要活力。民族地区与全国一样,都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搞好和周边地区的互联互通,通过市场机制与沿海地区连接起来,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会议指出,要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着力改善民生。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让各族群众过上好日子。既要坚持不懈抓发展,不断扩大经济总量,为民生改善提供坚实基础,也要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教育投入要向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加快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实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办好民族地区高等教育,搞好双语教育。加快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和帮扶,把改善民生放在首位,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民生、用于基层。
会议强调,解决好民族问题,物质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精神方面的问题也要解决好。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错误思想观念,增强各族干部群众识别大是大非、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思想渗透的能力。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把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战略任务来抓,抓好爱国主义教育这一课,把爱我中华的种子埋在每个孩子的心灵深处,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祖国下一代的心田生根发芽。弘扬和保护各民族传统文化,要去粗取精、推陈出新,努力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要积极做好双语教育、信教群众工作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知识分子工作。
会议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做好城市民族工作越来越重要。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能采取“关门主义”的态度,也不能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关键是要抓住流入地和流出地的两头对接。要把着力点放在社区,推动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注重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和杜绝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引导流入城市的少数民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城市管理规定,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
会议强调,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只要我们牢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任何人任何政治势力可以挑拨我们的民族关系,我们的民族团结统一在政治上就是有充分保障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从政治上把握民族关系、看待民族问题。民族地区的好干部要做到明辨大是大非的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的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的感情特别真诚。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优秀的要放到重要领导岗位上来。无论是少数民族干部还是汉族干部,都要以党和国家的事业为重、以造福各族人民为念,齐心协力做好工作。民族地区要重视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的民族工作格局,坚持好、健全好民委委员制度。
会议认为,习近平的重要讲话,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系统阐述了民族工作的方向和道路、理论和政策、制度和法律、工作和实践等重大问题,思想上的深刻性、政策上的鲜明性非常突出,是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献。李克强的重要讲话,围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明确提出了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重大举措、重要部署、重点任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要把握会议精神实质,切实用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方针统一思想、认识和行动;突出重点领域,千方百计把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积极稳妥推进,力争使加强民族团结的各项举措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顺应历史趋势,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做深做实;汇聚各方力量,形成贯彻会议精神的良好体制机制。
会议要求,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万众一心,不懈奋斗,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推向前进。
会议对1496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进行了表彰,习近平等为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代表颁奖,并在会前与大家合影留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宣读了《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会上,广东省、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作大会交流发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召开过5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3次中央政治局会议以及第四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对口支援西藏工作20周年电视电话会议、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等多次会议,专题研究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事宜。
在2014年5月28日至29日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新疆工作的大政方针,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以推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引领,以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为基础,以促进民族团结、遏制宗教极端思想蔓延等为重点,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努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
在2015年8月24日至25日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的治藏方略,把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作为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坚定不移开展反分裂斗争,坚定不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坚定不移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定不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确保国家安全和长治久安,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各族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确保生态环境良好。
“我多次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中央这么重视民族工作,这么重视脱贫工作,就是要更好维护民族地区团结稳定,更好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更好凝聚各民族智慧和力量,各民族一起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2015年9月30日会见民族团结优秀代表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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