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全院核定人员编制为57人。目前保亭法院实有行政编制人数46人,其中:法官29人。
- 名称
-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地址
- 海南省保亭县保城镇新兴东路(新兴街)33号(东南302米)
- 邮编
- 572300
- 成立时间
- 1951-02-01
目录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1年2月,座落在保亭县保城镇新兴东路33号,邮编572300。保亭法院目前设立8个内设机构和1个派出人民法庭。
设立政工室、办公室、监察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和金江人民法庭共8个内设机构和1个派出人民法庭
金江人民法庭
庭址:保亭县国营金江农场场部。负责审理辖区响水、新政、三道等5个乡镇及3个国营农场、茶场民事纠纷、执行案件。
吴党恩、符敬强、王叶洪、蓝进海、柯俊鹏、杨臣兰、肖进军
1、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依法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4、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5、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督促程序案件;
6、票据支付地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的公示催告案件;
7、特别程序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8、申请破产案件;
9、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同级,且被执行的财产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内的案件的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内的案件的执行。
10、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民事案件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申请审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审查。
11、依法应当由本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