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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5条之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才予以立案。

目录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曾用名陈XX,男,出生于1946920日,身份证号码412724194609204819,汉族,文盲,农民,住太康县大许寨乡台集行政村台集村。因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于201443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于2014513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14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46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玉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429日上午,被告人陈XX在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备案,未经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在太康县大许寨乡台集行政村台集村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性庙会活动,当日1030分许,在该庙会进行过程中,因燃放炮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赶庙会的小孩陈X甲死亡。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另案被告人贾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郑XX、顾XX、赵XX等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证明、谅解书、协议书、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案发后韩XX、冯XX等庙会组织者积极为被告人向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辖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一,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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