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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中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金融刑法研究所所长。
性别
出生日期
1970年11月
所学专业
法学
籍贯
江西
民族
汉族
毕业院校
中国人民大学
学位
博士
所属行业
教育行业
职务
党委副书记

目录

1991.07-1993.08 江西省抚州地区政法干校 教师 描述:1991.7至1993.8任教于江西省抚州地区政法干校。
1999.07-2000.0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法官 描述:1999.7至2000.1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工作。
2002.02-2007.01 上海社会科学院 研究员 描述:2000.2至2007.1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2000.12破格被聘为副研究员,2003.12破格被聘为研究员,2005.被华东政法学院校学术委员会选聘为博士生导师。
2005.10-2007.06 贵州大学 校长助理 描述:2005.10至2007.6任贵州大学校长助理、法学院院长。
2007.06-至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党委副书记 描述:担任法学院党委副书记。主要兼职: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兼职研究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和咨询专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研究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荣誉成绩

专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获2002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2002年上海市法学会推荐其为“第三届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候选人。

2003年1月肖中华获上海市法学会颁发的“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04年被评为上海市宣传系统“优秀党员”。

赴日本广岛大学,进行“经济犯罪的惩治规则”项目交流访问(2004年5月—6月)


精彩语录

“被害人改变陈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对于这种行为是否应当定罪处罚不能一概而论。” “被害人改变陈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对于这种行为是否应当定罪处罚不能一概而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肖中华认为,如果前面的陈述基本真实,被害人出于加重犯罪人的罪责或者包庇犯罪人的目的改变陈述,对其改变陈述的行为原则上应当追究诬告陷害或包庇的责任。
“一部只有28条的法律言其完美难为人接受。” 肖中华:一部法律施行了32年没有变化,或可以两个角度进行解读,一个角度是它垂范久远,近乎完美,乃至于几十年用不着修改,另一个角度是它至关重要,可有可无,乃至于几十年不修改也丝毫不影响,检察机关的既有地位和职权的行使。显然,一部只有28条的法律言其完美难为人接受,因而,唯一合理的解读似乎是后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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