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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的由全市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区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市属的产业(局)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成立于1950年,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历任主席分别有老舍、曹禺、杨沫、管桦、现任主席金铁霖,常务副主席朱明德。

目录

  
中文名
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类    别
联合会
地    点
北京市
类    型
文学艺术

主要职责

1、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负责对所属各文艺家协会的联络、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县文联及市属的产业文联的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团结全市文学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反映和听取文艺界的情况和意见。

2、组织召开北京市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

3、组织团体会员文艺创作和评论、学术交流、人才培训和调研工作,推动文艺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的开展;组织召开全市文联系统的学术研讨会议。

4、负责市文联系统优秀创作、表演等文艺奖项的表彰奖励和推荐工作、推动文学艺术的思想水平和艺术质量的提高。

5、兴办为文艺事业发展服务的文化产业,负责所属文艺报刊社和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所属文化艺术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

6、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中外文艺界的国际、国内文化交流活动,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

7、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学艺术家及文艺工作者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8、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机构

北京市文联下设有办公室、人事保卫部、组织联络部、事业发展部和机关党委等5个机关职能部(室)和研究部、机关服务中心、老干部活动站、文艺中心管理处、《北京文学》、《北京纪事》、《东方少年》三个杂志社、老舍基金会等8个事业单位。北京作家协会、北京戏剧家协会、北京美术家协会、北京书法家协会、北京摄影家协会、北京民间文艺家协会、北京音乐家协会、北京舞蹈家协会、北京曲艺家协会、北京杂技家协会、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北京电影家协会等12个文艺家协会和东城区等18个区县文联、北京铁路局文学艺术工作者协会等6个产业(局)文联为北京市文联的团体会员。北京楹联学会等挂靠文联的社会文艺团体30个。

著名人物

北京市文联经过60年不懈的努力、硕果累累、群星灿烂。老舍、曹禺、杨沫、管桦、金铁霖、赵树理、浩然、刘绍棠、王蒙、邓友梅、张洁、刘心武、麦力、刘恒、焦菊隐、梅兰芳、马连良、于是之、新凤霞、郭启宏、濮存昕、齐白石、徐悲鸿、李可染、李苦禅、王明明、启功、林岫、袁柯复、叶用才、解海龙、钟敬文、“面人郎”、赵书、卢萧、张权、谭利华、徐沛东、宋祖英、贾作光、吕艺生、陈维亚、张继刚、关学曾、魏喜奎、单田芳、李金斗、杨小亭、金业勤、姚金芬、刘全利、林汝为、张和平、郑晓龙、尤小刚、韩三平、翟俊杰、斯琴高娃等等一批又一批的新老文艺家,以他们令世人瞩目的文学艺术成就为北京赢得了荣誉,成为北京人的骄傲。

协会章程

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条 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北京市文联)是北京市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区、县文联及市属各局、各产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首都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北京市文联的英文名称是Beijing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 ,缩写是BFLAC。

第二条 北京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北京市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区、县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北京市市属各局文联和产业文联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北京市文联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首都文艺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文学艺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北京市文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学习和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入社会生活,加强文艺实践,交流创作经验,进行艺术观摩;推动文艺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的开展;办好文联所属报刊等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现和培养文艺人才,不断壮大文艺队伍;表彰奖励各种优秀的文艺创作、表演、研究、教学等方面的优秀成果及优秀人才。

第五条 北京市文联对各文艺家协会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管理的职责;对各区、县文联及各局文联、产业文联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通过信息和经验交流,推动各团体会员业务活动的开展;承办各团体会员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组织市文联或有关团体会员联合举办各项活动。

第六条 北京市文联积极推动并加强首都文艺家的团结;积极促进同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文艺交流;积极发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文艺家的联系和友谊。

第七条 北京市文联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不断扩大同各国文艺团体、文艺家的往来,为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中外文化交流而努力。

第八条 北京市文联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北京市文联积极沟通文艺界同党、政府、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认真负责地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并与党、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文化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十条 北京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权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按确定的名额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由代表大会经过充分民主协商产生本会理事会。由团体会员推举的理事人选不以个人身份,而以团体会员代表的身份参加理事会。理事会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确定的名额协商推举;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理事候选人。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团体会员主要领导职务或有关方面的代表不再担任相关职务时,则实行自然替换——由该团体会员推举新的主要领导人为接替人选,或由市文联商有关方面确定其新的代表做理事人选,并报北京市文联主席团备案。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驻会副主席、副主席若干人。

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在任职期间如遇退休或工作变动,其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但仍可保留副主席职务至任期届满。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主席团的决议、决定,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由文联主席、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及文联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北京市文联主席团。文联名誉职务由理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 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每年举行一至二次,由文联主席团召集。必要时代表大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北京市文联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代表大会;其解释权属北京市文联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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