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会工作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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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工作者协会将“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充分履行“服务、管理、监督、协调”职能,在行业注册管理、业务监管、继续教育、人才服务、对外交流、项目开发等方面努力开展工作。将协会办成广大社会工作者的温暖之家、深造之校、成功之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社会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缩写为BJASW。
第二条 本会由在北京地区登记的社工师,从事参与社会工作教育、研究或管理的相关人员及具有社会工作服务性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为传播社会工作价值理念、知识技能提供服务,为促进社会工作、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建设与发展服务,发挥沟通党、政府与社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整合行业力量,动员社会资源,推动北京地区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本土化与规范化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3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团结北京市社会工作者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服务社会、政策宣传、考察调研、交流交往、认证评审、专业培训、继续教育、评估表彰、接受捐赠、承办委托、出版专业刊物等活动。
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本市有关社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普及专业社会工作理念和技能方法,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和本土化建设,服务、促进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二)团结和组织社会工作实务、理论工作者,开展社会工作实务、理论调研,反映群众、社会工作者和社工服务机构的需求,服务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业组织的社会工作决策、规划、实践,为建设有本市特色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专业服务体系提供经验、理论和决策支持。
(三)协助政府加强对本市专业社会工作的管理,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相关工作,推动社会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包括:
1.社会工作者注册登记;
2.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职称评定、等级评审;
3.社会工作者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4.社会工作者就业创业;
5.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估及年度绩效评估;
6.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管理;
7.社会工作服务地区标准的研究制定与发布实施;
8.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孵化和管理、督导、评估;
9.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的监测反映、调研报告、政策推动、战略规划。
(四)制定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权益;监督检查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从业规则等标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五)开展行业宣传,提升行业形象,建立行业联盟,扩大行业影响;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学术书刊,建立行业新闻传播平台、行业交流机制和专业服务网,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六)组织会员活动,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社会工作领域中的人员与机构进行评估、规范、激励、表彰。
(七)接受社会捐赠。
(八)开展同外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海外社会工作个人和团体的学术交流与项目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真实意愿;
3.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资格、学术背景或工作经历。
(二)单位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真实意愿;
3.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其授权组织;
4.在社会工作专业相关领域从事服务、理论研究或者教育培训,主要包括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事务所和开展社会福利相关专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举行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与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本会的发展和建设,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期限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应向本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无故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超过一年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被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个人和单位,其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凡被除名的会员,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和参加组织的会员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工作计划。
(五)审议理事会议案。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民政局审查和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一)评选、表彰、奖励会员中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为获奖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35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表决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本会全面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会长、法定代表人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完成分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民政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申请办法
依据《北京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社会工作事业,践行社会工作理念;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准则。
2、从事社会工作相关领域的管理、服务、教学、研究等专兼职人员;或拥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登记证书的人员。
3、对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对协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领导、专家,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名家、学者等,以及社会各界支持社工事业、支持协会发展的知名人士。
(二)单位会员
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社会工作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事业;能选拔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
2、在北京市从事社会工作、社会服务、社会公益相关领域(诸如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老龄事业、残障康复、优抚安置、社区建设、减灾救灾、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医疗卫生、司法矫正、就业服务、计划生育、青少年事务、职工权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等)的各类社会组织、服务机构、民非单位、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
3、北京市热心公益、支持社会工作发展、支持协会发展的企业单位。
4、成立或明确表示即将成立社会工作专业机构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工作教育、研究和培训单位。
二、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审核批准;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三、会员权利
(一)优先承接本会提供的各种项目、课题研究和政府及其他单位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学习、考察、交流等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会员义务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热爱并践行社会工作事业;
(四)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七)按期交纳会费。
五、有关要求
1、申请个人会员需填写《北京社会工作者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申请单位会员需填写《北京社会工作者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个人、单位基本情况可另附页。
2、会员申请表应取得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
3、会员申请表请寄送至北京社会工作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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