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
目录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成立于1985年5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电视艺术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组织会员学习政治理论、深入生活、艺术创作和学术研讨等方面活动;通过信息咨询、业务交流、人才培训推优评选及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加强与会员的业务联系;举办“中国金鹰电视艺术节”和“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百佳电视艺术工作者”评选和颁奖等活动;促进并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电视艺术团体和人士的联系与往来;致力于促进国际电视艺术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展和繁荣中国的电视艺术事业。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艺术家协会为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有5000余名。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02年12月在北京召开。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艺术家协会为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有5000余名。
1985年4月召开的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第一届主席团和113人组成的第一届理事会。主席为金照;常务副主席为赵寻;副主席:阮若琳、汪小为、陈杰、林辰夫、金钊、珠兰其其柯、戴临风。1996年11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第二届主席团和85人组成的第二届理事会。主席为杨伟光;常务副主席为于广华;副主席:卢子贵、刘迪一、阮若琳、苏子龙、张绍林、珠兰其其柯、盛重庆。中国电视艺术家会第三届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是2002年12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旗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艺方向;加强行业自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演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积极履行联络、协调、发展、服务的职能,促进演员事业的健康发展;团结海内外广大影视演员,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促进电视表演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而做出积极贡献。
法律维权:聘请我国着名的律师设立法律顾问处,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合法权益,长年为广大会员提供法律服务;
褒奖优秀:创办中国电视演员委员会奖,努力创造优秀品牌,大力扩展社会影响力、全面增加队伍凝聚力; 人事服务:随着我国文化体制及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渐深入,工作委员会将负有代理代办会员人事档案的职责;随着专业职称评定制度的发展,工作委员会将负有组织评审会员专业职称的职责;
设立基金:设立中国电视演员基金,主要用于为广大会员创造福利,鼓励扶持新人、提倡扶助老弱,奖励创新作品;
全面交流:加强与欧美、亚洲韩日等国进行专业交流、合作;创意合作项目、引进品牌公司、实力艺员来华授课,开阔表演艺术视野;组织会员和香港、台湾地区演员进行互访、交流。
参与公益:要积极、及时组织会员参与公益活动、鼓励会员树立“我是中国电视演员”的国家荣誉感,关心国家大事、热情支持公益事业,作一个德艺双馨的好公民、好演员。
办公室、演艺文化中心、 文化交流中心
电视管理策划委员会
导演艺术专业委员会
行业电视专业委员会
国际交流合作委员会
电视纪录片学术委员会
城市电视台工作委员会
青少年教育专业委员会
高等院校电视艺术委员会
电视戏曲艺术研究委员会
电视节目制作委员会(互动电视委员会更名)
广告艺术委员会
卡通艺术委员会
农村电视委员会
主持人专业委员会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演员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国电视演员工作委员会”, 是在广大电视演员热切期盼与良好祝愿下,在中宣部、中国文联的关怀指导下,由中国视协精心筹备组建而成。中国电视演员工作委员会是中国视协所属的常设机构,是在中国视协领导下面向全国从事电视表演艺术人员的专业工作团体。
一、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电视艺术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全国各民族电视艺术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繁荣电视艺术,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而奋斗。
第三条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按自身的特点开展活动。
第四条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英文全称是“China TV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为“CTAA”。
二、会 员
第五条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艺术家协会为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团体会员。全国性的产业视协经申请由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并提交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为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电视艺术领域有一定的成就,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可为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有参加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活动,对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是:遵守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决议,完成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 个人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组 织
第十一条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当选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当选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正副秘书长。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艺术家协会、广播电视集团、电视台负责人身份当选的理事,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负责人,理事职务也由所在单位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接任,并报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备案。
第十四条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主席团和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可根据需要设名誉职务和聘请顾问,由主席团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任 务
第十六条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通过组织会员学习政治理论、深入生活、艺术创作和学术研讨等方面活动,提高会员的政治、艺术素质,为繁荣电视艺术事业服务。
第十八条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通过信息咨询、业务交流、人才培训、推优评选及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加强与会员的业务联系。
第十九条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联合有关单位举办“中国百佳电视艺术工作者评选”、“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和“中国金鹰电视艺术节”活动。
第二十条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促进并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电视艺术团体和人士的联系与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繁荣电视艺术事业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十一条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致力于促进国际电视艺术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为世界电视艺术的发展、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第二十二条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其 他
第二十三条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社会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理事会。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