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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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是刑事诉讼的独立/起始/必经阶段;
2.立案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
决定是否开始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揭露/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立案是司法统计地依据。
1.公/检直接[自行]发现犯罪事实和获得犯罪线索。
a.公/检【不包括法院】发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b.法院直接发现犯罪事实/获得犯罪线索: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公/检],不能直接进行审判。
2.公/检/法接受的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的材料:
(1)报案是指单位/个人[包括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报告发现犯罪事实的行为:
a.报案的内容只有1项:即犯罪事实【不知犯罪人】;
b.报案的主体:任何单位/个人。
(2)举报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线索的行为:
a.举报的内容包括2项:即犯罪事实/犯罪人。
b.举报的主体:被害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3)控告【包括提起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其他诉讼代理人对于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行为:
a.控告的内容包括2项:即犯罪事实/犯罪人。
b.控告的主体:被害人。
【提示】控告人(不含报案人/举报人等)对于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救济:
①可以申请复议【应当向原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
②可以不经复议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予以监督/直接向法院起诉。
(4)犯罪自首:
a.主动投案【属于立案材料来源】;
b.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
1.立案实体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立案标准过高/不利于打击犯罪】。
(1)事实标准(要件):有犯罪事实(客观上存在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材料证明)。
a.立案应当且只能针对犯罪行为【必须是依刑法规范构成犯罪的行为】。
b.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预备实施/正在实施/已经实施犯罪行为】。
(2)法律标准(要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指根据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2.立案程序条件:符合管辖的规定。
1.不予立案条件:
(1)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即没有任何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和后果/有危害后果而非犯罪行为所致;
(2)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2.不予立案程序要求:
(1)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不含报案人/举报人等);
(2)控告人如果不服:
a.可以申请复议;
b.可以要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c.可以提起自诉。
八、立案程序: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非受理]:
(1)控告/报案/举报形式: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应当写成笔录/由其签章】。
(2)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的处理:
a.都应当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
b.接受以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举报人和控告人;
c.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保全证据等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说明诬告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a.诬告: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目的在于陷害他人。
b.错告:没有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故意,而是由于个人认识片面/错误造成报案/举报/控告与事实不符。
2.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其[姓名/行为]保密[没有时间限制/保障其本人及近亲属的安全。
3.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4.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a.决定【应当】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b.决定不予立案。
九、公安机关立案规定:
1.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1)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
a.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b.并在3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2)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
a.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3)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
a.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b.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于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3.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1)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进行审查:
a.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b.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2)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
a.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4.对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
(1)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以内:
a.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2)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a.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以内立案;
b.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检察院。
(3)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
a.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b.并将有关情况回复检察院。
5.案件移送:
(1)案件移送条件:
a.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b.但不属于自己管辖/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
(2)案件移送程序:
a.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3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b.案件变更管辖/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应当随案移交: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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