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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

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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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索贿
    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基本特征

三个特征:

一是主动性,即行为人是主动地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给予财物;

二是索取性,即行为人总是以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

三是交易性,即索贿者通过要挟迫使对方向自己给付财物,而以本人职权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为交换,表现为权钱交易的造意者、提起者。

相关介绍

索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索贿的从重处罚。

索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财物,不仅是指有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钱物,也包括无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物质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以及其他形式的物质性利益。

索贿和受贿

“索贿”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类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劳动合同协议书。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索贿罪是主体主动要求获得不合法的利益。贿赂罪主体没有主动的意愿。肯定是索贿罪重。一般就是革职交出赃款,判刑,上千万就打头了。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 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

5、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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