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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13年2月26日起实施。

目录

近年来,我国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全国火灾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总体上看,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与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主要表现在:一是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有的地方、部门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一些单位重效益、轻安全,日常管理混乱,制度不落实。

二是公共消防设施“欠账”严重。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消防站“欠账”30%,市政消火栓“欠账”26.5%,农村公共消防设施严重缺乏,难以适应灭火救援需要。

三是消防专业力量不足。全国目前仍有167个县(市、区、旗)未设公安消防监督机构,260个县(市、区、旗)没有消防专业力量;乡镇一级没有消防机构,失控漏管现象十分突出。

四是公民消防安全意识不强。一些群众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一些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人员、电(气)焊工未经培训擅自上岗,消防安全素质较低。近几年,我国80%的火灾都是人为因素引起的。

五是火灾隐患大量存在。随着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广泛应用,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石油化工企业不断涌现,火灾隐患量大面广,尤其是行业性、区域性重大隐患增多,整治后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问题比较突出,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增大。

重要意义

消防工作涉及面广、社会性强,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关键是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消防法明确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对省级政府消防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实施严明问责,是提高地方行政领导责任意识,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确保实现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为此,从去年下半年起,公安部会同国务院办公厅开始起草工作,经征求中央组织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14个部门和31个省级政府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国务院办公厅征求中央组织部等14个部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后,今年226日正式印发。

考核办法明确提出,每年对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这在我国消防工作史上还是第一次。

考核办法是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后,又一从体制、机制上推动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对于深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构建政府主导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着力解决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从根本上改善我国消防安全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组织考核

根据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组,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级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公安部拟于明年年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省级政府消防工作首次考核。

正文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务院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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