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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钟

王洪钟,男,汉族,1965年2月生,北京房山人,1983年4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政工师,北京理工大学兼职教授。曾任中共北京市门头沟区委副书记、区长。因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13万元。

目录

1972.07——1977.08,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北直河小学读书;

1977.09——1980.07,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下石堡中学读书;

1980.09——1982.07,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中学(高中)读书毕业;

1983.04——1985.07,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团委书记;

1985.07——1987.08,北京大学哲学系干部专修班脱产学习毕业;

1987.08——1991.09,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组织委员、团委书记;

1991.09——1991.12,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宣传处干事;

1991.12——1992.03,北京市房山区团委副书记(1991.01—1992.01参加中国科协中国农林技术函授大学一年制林果专业学习结业);

1992.03——1994.02,北京市房山区团委书记、党组书记;

1994.02——1995.07,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常委、区团委书记、党组书记;

1995.07——1998.12,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常委、良乡地区工委书记、良乡卫星城管理委员会主任(1993.03—1996.01北京市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三年制大学本科在职学习毕业,1993.10—1993.11中央团校第六期岗训班学习毕业,1994.03参加中央团校举办的第78期岗训班结业,1994.05参加北京市青年干部培训班结业,1995.09—1998.07北京市委党校国民经济管理专业三年制研究生班学习毕业);

1998.12——2000.07,北京市房山区政府副区长、良乡卫星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良乡地区工委书记、房山旅游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良乡工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委书记;

2000.07——2001.01,中共北京市密云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2001.01——2002.07,中共北京市密云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2.07——2003.11,北京市密云县委书记;

2003.11——2009.0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9.02——2010.0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10.03——2010.08,中共北京市门头沟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2010.08——2015.04,中共北京市门头沟区委副书记、区长。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8月27日,据北京纪检监察网消息,门头沟区区长王洪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双开处分

2015年4月16日,据中纪委消息,北京市门头沟区委原副书记、区长王洪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经市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央纪委审核、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洪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追认处分

2015年7月,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北京市纪委关于王洪钟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对给予王洪钟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予以追认。

一审开庭

2015年12月1日上午,王洪钟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根据检方指控,王洪钟的罪名为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涉案金额1416万元,辩护律师称王洪钟一直表示认罪,将做罪轻辩护,因卷宗多,两名律师用拉扞箱将卷宗带进法庭。

2015年12月30日,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王洪钟有期徒刑14年,罚金13万元。是否上诉,王洪钟的辩护律师称正在考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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