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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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12月至1976年04月垦利县新安公社整党工作队队员;
1976年04月至1978年09月垦利县新安公社党委副书记;
1978年09月至1981年09月共青团垦利县委副书记;
1981年09月至1983年07月曲阜师范学院中文专业干部专修科学员(1982年05月共青团垦利县委换届不再当选副书记);
1983年07月至1983年11月垦利县委党校理论教员;
1983年11月至1987年04月共青团东营市委副书记;
1987年04月至1990年04月共青团东营市委书记;
1990年04月至1991年07月共青团东营市委书记,中共河口区委副书记;
1991年07月至1992年03月共青团东营市委书记,中共河口区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1992年03月至1993年04月东营市市直机关党工委副书记(正县级);
1993年04月至1997年12月东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党组书记(其间:1993年07月至1996年06月山东干部函授大学业余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7年12月至1998年01月广饶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1998年01月至2000年06月广饶县委副书记、县长(1997年09月至1998年07月山东省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0年06月至2002年05月广饶县委书记;
2002年05月至2003年03月东营市委常委兼广饶县委书记;
2003年03月至2004年06月东营市委常委兼广饶县委书记、县委党校校长;
2004年06月至2008年01月东营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08年01月至2012年02月东营市委常委、秘书长;
2012年02月至2012年03月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2012年03月至2015年03月东营市人大常委会第一副主任(正厅级)、党组副书记。
2015年4月29日,山东省纪委对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党组书记田振玉(正厅级)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田振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田振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无视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且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田振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5月11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山东省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原第一副主任、党组书记田振玉(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在进行中。
2016年4月20日,据最高检网站消息,山东省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原第一副主任、党组书记田振玉(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院公诉二处审查起诉。日前,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振玉在担任中共广饶县委书记、中共东营市委常委兼广饶县委书记、东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东营市市委常委、秘书长、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8月12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原第一副主任、党组书记田振玉(正厅级)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田振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95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经查,1999年至2014年3月,田振玉利用职务之便,在职务升迁、企业用地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王国文等人贿赂9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田振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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