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学会
- 中文名称
- 中国教育学会
- 成立时间
- 1979年4月12日
- 性质
- 全国性教育学术团体
目录
中国教育学会成立于1979年4月12日,是新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全国性教育学术团体。建会30多年来,业已形成覆盖基础教育阶段所有学科和教育工作领域的专业组织体系,成为具有广泛学术影响和教育教学改革引领能力的教育学术组织。
中国教育学会遵循学术为本、服务立会的办会方针,坚持公益性和群众性组织原则,团结、凝聚广大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以及热心教育事业的各方面人士,大力普及、繁荣、发展教育科学,积极参与教育公共服务和公共治理,主动服务政府教育决策,助推中小学校长、教师职业进步和专业成长,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贡献力量。
中国教育学会拥有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书刊编辑、业务培训、专业展览、国际合作、咨询服务等广泛的业务。主要学术活动有:组织召开全国性的学术年会、中(小)学校长大会、未来教育家成长论坛和基础教育科研成果网络博览会。受教育部委托,承担“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组织评审、教学名师评选和中小学教育教学成果推广等工作职能。目前开展的专业服务项目有: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建设、中国大学先修课程试点、中小学校长教师高端研修、中国教育数字博览馆建设、中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设置与评价标准研制与实施等;组织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评价、鉴定与推广;研制相关的教育教学专业标准;开展国际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目前中国教育学会拥有54个分支机构、173个单位会员和上万名个人会员。编辑出版《中国教育学刊》、《未来教育家》、《中小学数学》等教育专业期刊,开设官方网站(www.cse.edu.cn)。中国教育学会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 缩写为 CSE )。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性学术团体,由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四)开展基础教育改革实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评价与推广;
(五)研究、编写教材,出版学术性书刊,发布教育信息;
(六)开展培训活动;
(七)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八)在主管部门授权内,制定学科、专业标准;
(九)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教育评价活动;
(十)开展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依法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力;
(四)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五)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师,高等师范院系在校学生,教育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三)加强自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下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职年龄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性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创办综合性学术刊物。刊物设立编辑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刊物的编辑工作,编辑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产生,主编、副主编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或专项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19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长:钟秉林
钟秉林,1951年7月出生,留英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和东南大学教授。1994年归国后任东南大学副校长,1996年调任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2001年由国务院任命为北京师范大学校长。
常务副会长:刘堂江、戴家干
刘堂江,教育部新闻宣传专家顾问组成员、新闻出版总署“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委、《未来教育家》杂志总编辑。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国教育记协副主席、中国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期刊协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才研究会常务理事。历任江西武宁伊山玉溪学校教师、上海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教师、教育部办公厅干部、《人民教育》杂志总编辑、中国教育报刊社常务副社长兼党委副书记( 正司级)、《中国教师报》首任总编辑( 兼)。1992年评为正编审,2007年升职为二级编审,1993年起享受国务院“突出贡献专家”特殊津贴,1998年被评为“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中宣部、教育部全国优秀教师师德报告团专家组组长,中国作家协会第五次、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戴家干,男,1949年7月生,1969-1974年在内蒙古兵团插队,1974-1978年北京第十九中学任教,1982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曾任北京师范大学团委书记、学生处处长、人事处处长、校长助理、副校长,博士学位。2005年4月至2011年9月任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现任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检测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教育部应急管理咨询组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教育考试评价研究院理事长。
副会长:丁钢、尹后庆、王嘉毅、朱永新、李烈、张志勇、朱慕菊、张卓玉、李希贵、张绪培、吴颖民、林炎志、胡金波、顾久、袁振国
秘书长:杨鲁念
副秘书长:马建华、游森、孟刚、王燕、张志萍、马建华、田京生
1.教育学分会
2.比较教育分会
3.学校教育心理学分会
4.教育统计与测量分会
5.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者分会
6.教育史分会
7.教育经济学分会
8.教育理论刊物分会
9.教育实验研究分会
10.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
11.历史教学专业委员会
12.地理教学专业委员会
13.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
14.物理教学专业委员会
15.中学数学教学专业委员会
16.化学教学专业委员会
17.生物学教学专业委员会
18.中小学德育研究分会
19.体育与卫生分会
20.音乐教育分会
21.美术教育专业委员会
22.小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
23.小学数学教学专业委员会
24.科学教育分会
25.书法教育专业委员会
26.中小学劳动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
27.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
28.教育管理分会
29.特殊教育分会
30.工读教育分会
31.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分会
32.教育督导分会
33.中小学整体改革专业委员会
34.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
35.小学教育专业委员会
36.初中教育专业委员会
37.高中教育专业委员会
38.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
39.舞蹈教育专业委员会
40.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
41.基础教育评价专业委员会
42.教育行政专业委员会
43.农村教育分会
44.教育出版研究专业委员会
45.学校文化研究分会
46.脑科学与教育研究分会
47.教育新闻宣传分会
48.传统文化教育中心
49.国际交流中心
50.财商教育中心
51.美育研究分会
52.班主任专业委员会
53.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54.青少年创新思维教育研究中心
成果鉴定由中国教育学会组织教育评价领域的著名专家和系统工程专家,按照规定形式和程序,通过鉴定、评审、评估、验收、专利授权、行业审定等方法,对项目成果的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确认、评定,并对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及推广应用的前景等作出相应结论。
成果鉴定是评价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主要作用是鼓励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从而推动成果的进步、推广和转化。
教育评测体系:学习诊断系统 增值评价系统
通过建立“即时反馈机制”,用教与学的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来诊断教与学目标达成的程度,并对未达成的原因进行认知和知识等方面的统计分析,并实时进行调整改善,使教与学得到持续的改进。通俗的说,学习诊断是在学校教学过程中对某一段(时间段或者学习内容的段落)的学习学生存在什么问题,是否达成学习目标、在何种程度上达成了学习目标、没达成目标的原因是什么、怎样进行补救使学生达成全部目标的诊断性评价。
中国教育学会校园安全教育实验成果
中国教育学会与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共同推出“校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充分发挥中国教育学会安全专家资源、专业技术优势,依托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公益力量,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校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模式,打造一个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相结合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校安工程”体系,切实解决各地在开展“校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中国教育学刊》
《中国教育学刊》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中国教育学会主办的,面向基础教育的综合性学术刊物,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自1980年创刊以来,《中国教育学刊》在教育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形成了广泛的影响,在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教育科学类的全文转载量名列前茅;由《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同时被认定为《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的来源期刊。 读者对象:教育行政管理干部、教育科研人员、基础教育领域的中小幼教师,师范院校、教育学院、教师进修院校的师生,学会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等,以及所有热心教育事业、关心青少年成长的有识之士。
《未来教育家》
《未来教育家》是一本面向基础教育的综合性国家级刊物,围绕“教育家成长,教育家办学,现代学校建设”等主题,大力宣传报道国内外著名的教育家和优秀校长、教师的教育理念、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不断探索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规律,努力成为广大校长、教师的良师益友,成为教育部新闻宣传的一份新生力量。曾获得2012年国务院新闻办中国网评选的“中国好教育——最具影响力媒体”奖。
《中小学数学》
《中小学数学》创刊于1982年,现由教育部主管、中国教育学会主办。分为小学版、初中版和高中版,均为月刊。服务于九年义务教育段数学教育,面向中小学数学教师、教研员、教育科学工作者。
中小学数学宗旨是:按照教育部的部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数学新课标,提高中小学数学教学质量,推广先进的教学改革经验服务,为一线数学教师提供发表成果的阵地,为教师备课提供切实可用的资料或经验,同时办刊重点放在培育新的教学人才及宣传创新意识上。在我国中小学数学教育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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