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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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税是用征税约束吸烟的习惯,增加财政收入绝不是现代社会的现象。
各国征收烟草消费税的体制差异相当大。欧盟内部对其成员国也没有推行统一的征税体制,只是要求各国的征收体制不应产生歧视。一般地说, 烟草税征收体制可分为行政征收和印花税票两种类型。
这种体制在生产单位对成品产量进行严密控制。每天记“产量账”, 具体到各个品牌。税收部门一般对产量账记录进行严格的检查。以每周、两周或每月的总产量作为对制造商征税的依据。如果产品获准在交税前从厂区移至批准的成品库,征税控制必须从工厂延伸到投放市场之前的发货点。税收部门按照付税周期 (每月、半个月等)向厂家发布应税额;如果厂家持有保证书或担保书,等)向厂家发布应税额;如果厂家持有保证书或担保书,税款可以在一定时间 (纳税信用期) 后交纳。进口产品在进口或保税结关点,按相同的程序和相同的纳税信用期办理。
印花税票体制与行政征收体制截然不同。政府发行经正式批准并专门设计的税票,供贴在烟制品的包装上(卷烟盒、斗烟袋等)。税票是收税的工具, 制造商必须购买。制造商即刻知道在某一规定时间之后 (没有保证书或担保书) 应交纳的税额。这种体制下的纳税信用期通常比行政征收体制长, 因为信用期开始时货物尚未生产。采用印花税票体制时税收部门特别关注两点:所有出厂的产品都有税票和零售点的所有货品上都贴有税票。
2015年5月8日,
我国自1982年实行专卖制度以来,实现税利从1982年的75亿元上升到2004年的1600亿元,已成为我国第一大财源支柱产业,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了大量建设资金,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六五”卷烟产量年平均增长9%,税利年平均增长17%;“七五”期间卷烟产量年增长6%,税利增长21%,共实现税利1035亿元,比“六五”的503亿元翻了一番;“八五”期间卷烟产量年增长1.3%,税利年增长18%,共实现税利2532亿元,又比“七五”翻了一番多;“九五”实现4750亿元,是“八五”的1.88倍。从1982年到2004年共实现税利10000多亿元,在卷烟产销量并未大辐增长的情况下,烟草行业连续多年来成为全国税利首户,有些省份和地区“两烟”税利占财政收入的60%—80%以上,成为名符其实的“烟财政”和“烟经济”,是当地经济以及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我国开始对烟草征收消费税。1998年7月1日,国务院对卷烟消费税进行了调整。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规范烟草行业工商利益调整行为,真实核算卷烟工业成本费用和经济效益,防止通过关联交易形成
一直以来,反烟组织都认为向烟草产品增税等经济措施,能以较小的成本有效地达到控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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