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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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9月—2004年08月, 南宁市副市长
2004年08月—2012年0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2年04月—2016年03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巡视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政协委员)
2016年2月1日,据中纪委网站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巡视员张冬梅(正厅级)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3月,免去张冬梅的广西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巡视员职务。
2016年5月25日,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消息:日前,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批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自治区体育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巡视员张冬梅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张冬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骗取专项资金,涉嫌贪污犯罪。
张冬梅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议并报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批准,决定给予张冬梅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察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1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冬梅(正厅级)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冬梅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冬梅,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百色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冬梅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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