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杰出人才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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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杰出人才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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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B-1A green 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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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人才」(EB1-A)是在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EB1)下的一个种类。这个类别是针对在科学丶艺术丶教育丶商业或运动领域有杰出能力的优秀外籍人才。根据联邦移民法,这一类人才申请时不需要有特定的未来雇主,但他们必须进入其相同专业领域继续工作,并且必须对美国的未来利益有重大帮助。此外,申请人必须展现国家级或国际级的重大成就。这个部分也是整个申请过程中最困难证明的一部分。
不需经过工作证申请程序且可自行申请
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有许多优点。首先,申请的外籍人士不需要先有雇主提供工作,只要该申请人确定在进入美国後会继续在该杰出专业领域工作。所以可以自行申请。但要注的是所谓自行申请并非意味着每一步都自己DIY处理。移民申请案是非常复杂的法律程序,所以你会需要专精的律师来处理专业的法律问题。另外的优点是不用申请工作证。要拿到工作证必须经过冗长的申请程序。但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可以省下许多时间。而且此类别的签证一直都有名额。这是所有第一优先类别的好处,而且适用於所有的国家,你不用等待签证名额。这样就不用担心会在某个日期後突然额满不能申请。
符合申请资格的外籍人士必须要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成就丶在进入美国後继续在该杰出专业领域工作丶并且对於美国有帮助。
联邦移民法规定「杰出能力」是指在科学丶艺术丶教育丶商业丶运动领域中其专业能力在顶尖的极少数。联邦法律显示达到这种标准的人才要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成就奖项。这类的成就包括像是国际公认的诺贝尔奖或奥斯卡金像奖。或是要提供至少三项以下的证明:
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奖项或是加入特殊专业组织(要特殊成就才能加入的组织)。
媒体报章报导该外籍人士的成就(须包括名称丶时间丶作者等,且必须翻译成英文)。
该外籍人士曾在其专业领域参与评审工作。
成就或贡献的证明,像是出版品丶重大贡献等。
在专业期刊丶主要媒体杂志撰写专业文章。
在组织中担任重要职位或是有卓越名声。
在该专业领域中有超越常人的薪资报酬。
在表演艺术上有商业性成功,例如票房记录丶出版品记录等。
或其它类似的证明记录。(如果上述在该专业领域不适用的话)
这些证明的要求其实规范的很模糊。过往的案例显示并非每条都适用每个外籍人士,要视个案不同。有时候甚至律师也有可能搞混申请案适用的条文。
在看「该专业领域极少数的顶尖人士」这项要求之前,必须要先判断并且精准界定该外籍人士的「专业领域」。
在2010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理「Kazarian案」。上诉法院於此案决定了两阶段判定标准:第一,计算案件提供几种类型的证明。第二,最终以整体优势来决定。
申请第一优先职业移民之杰出人才(EB1-A)以及杰出研究员教授(EB1-B)之申请人,皆需递交请愿书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具有符合职业移民条件的要求。
首先,是移民局从2010年8月发表声明後,开始采用的两阶段审查方式。声明中提供了申请EB1-A杰出人才丶EB1-B杰出研究员教授丶以及EB-2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时,一些简单的标准。政策转换时期,这些标准不仅是提供移民官员审查申请愿书时的参考,也能够提供申请者撰写请愿书时的准则。
移民局之所以会改变EB-1的审核标准,是根据2010年3月间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公布之判例。申请者Kazarian是亚美尼亚人,他於2003年向移民局提出了EB1-A杰出人才申 请,他准备了六篇发表文章以及他在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Los Alamos National Laboratory)的研究记录,但仍在2005年8月遭到移民局驳回。上诉之後,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以Kazarian并未提出发表文章在该领 域获得的评价为由,以证据不足拒绝受理上诉。
之後,Kazarian又向加州地方院提出诉讼,地方法院即发现其中的漏洞。法律当中,并没有规定申请者必须提出发表文章在该领域获得的正面评论; 然而,移民局和AAO都以此缺失判定申请者不够资格获得签证。同时,AAO以申请者参与的论文审查工作是在他自己的母校为由,拒绝承认该证据,但是法院指 出移民法当中并无此规定。
然而,法院仍然同意了移民局的判决,同时表示当申请者提出法律中要求的证据之後,移民局仍然能够要求申请者不仅应该提出自己在该领域的杰出成就,也应证明自己的成就获得相当的认可。因此,根据判例,移民局在2010年12月提出了跟EB1-A丶EB1-B丶跟EB-2 NIW有关之新的两阶段审查方式。在第一阶段时,应该审查申请者是否提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符合移民局规定当中之明确要求。
例如,以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的申请者来说,必须曾经获得国际性的重要奖项如诺贝尔奖丶普力兹奖等;或是,在移民局规定的十种可用证据当中至少符合三项。通常,在此一阶段,官员并不会仔细审查这些证据的内容,只会决定这些证据是否有足够的份量获得进一步考虑,当审查发现申请者至少具有三项有效证据时,就会进入到审核的第二阶段。
到了第二阶段,移民局官员会开始一一检视申请者提出的证据,并就整体表现来做出裁决。以第一优先职业移民的杰出人才申 请者为例,移民局会决定申请者是否在该领域具有极优秀的领导地位,此时,证据的质量就十分重要。假设申请者提出曾参与评审他人作品或研究成果的记录,则参 与自己所属机构之外的评审工作就会比内部的评审要有说服力,此外,发表文章的引用记录也常被官员用来检视申请者的资格。
近日,美国移民局(USCIS)常以证据不足(Request for more Evidence, REF)驳回EB1-A(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杰出人才职业移民申请案。杰出人才移民属於美国移民法当中职业移民的第一类优先,占每年全球移民签证配额的28.6%,即大约4万个移民签证。
由於配额多丶不需找到美国雇主丶不需在美投资丶也不需劳工证,更不受申请者之英文水准丶学历和年龄限制;且一旦审核通过, 杰出人才的所有家人都可以获得绿卡,其子女可以到美国读书,并节省高额学费。因此,杰出人才移民成为职业移民首选。
然而,如此优渥的条件也使申请者众多,为了审核出最杰出的人才,移民局在审查案件时,也格外谨慎严格;申请者准备的证据不仅要重量,更要重质,找出自己最有利的亮点,才能够避免遭到REF驳回。
杰出人才移民共包含科技丶艺术丶工商丶运动及教育五大领域;不同领域的申请者,就应该针对该领域提出最适当且有力的证据,才不会遭到移民局驳回。首先,申请者在提出 得奖记录时,必须了解只有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奖项才足以说服移民官;同时,得奖的领域也必须与申请者擅长的领域直接相关。
既然杰出人才移民的审查重点就是必须证明申请者在该领域的成就丶地位和影响力,申请者所属的组织或委员会,最好也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足以证明申请者的能力或贡献。同时,来自与申请者无私人利害关系的推荐信以及证词,也可成为移民官审查的参考。
针对学术研究或科技领域的申请者,必须提出自己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记录,或利用文献索引资料库( Google Scholar of Scopus)证明自己的杰出表现。若曾参与论文审稿或担任其他资格审议委员,则可提供会议记录丶审稿记录等证据。
艺术领域的工作者,则可提出其作品获得展演机会的记录;文宣品丶主流媒体报导等等,都可用来说服移民官自己在该领域的成就。而其作品的商业成绩,例如剧场及电影的票房,出版品的销售量等,也可以是有力的证据。
除此之外,申请者在该领域所获得的高薪或工作所得,也当成向移民官员证明自己在该领域杰出成就的证据。申请者可提出自己的薪资所得跟扣缴款记录(W-2 Form),或是股票丶投资之利息所得(1099 Form),也是相当实际的方式。
同时,申请者应该将对於自己有利的文件例如出生证明丶主要着作等,全部翻译成正确适当的英文,这样不仅能够避免因语言隔阂产生误会,方便移民官员阅读,也能使审查过程更迅速顺利。
对於第一优先职业移民杰出人才(EB1-A)类别的申请者来说,请愿书(Petition Letter)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一封有说服力的请愿书若能够完整地向移民局(USCIS)说明申请者的优势条件,就能够有效缩短官员审查案件的时间,相对加快申请者取得签证的速度。
关於请愿书的撰写的两项秘诀。首先,申请者应该提供足够的背景资讯,以供移民局官员作为参考依据。简单来说,就是以申请者的条件与同领域的其他人做出比较,来凸显申请者的优势。
例如在学术领域当中,发表论文可说是能力指标之一,申请者就可以藉由证明自己的文章曾被刊登在顶尖期刊上丶曾获顶尖期刊的同行评审丶或是曾被广泛引 用,来加强请愿书的说服力。以电子机械工程领域为例,该领域最具指标性的研讨会,就是国际固态电路研讨会( International Solid-State Circuits Conference, ISSCC);因此,曾在这个研讨会发表文章,将会是一项非常有力的证据。
以另一个联邦法院的例子来说,当一位国家冰球联盟(National Hockey League, NHL)的旅外球星想申请EB1-A签证时,可提出:个人上场次数丶扮演先发球员次数丶个人得分率丶年薪比较丶获选参加明星赛的次数等等,来凸显自己的优势条件。或者,若联盟当中有其他球员已曾获得杰EB1-A移民签证,则可以比较申请者与该球员的表现,来增加请愿书的说服力。重要的是,这些证据都是以国家冰球联盟的球员作为比较的基础,提供移民局官员作为参考的依据。
陈律师说,另一项撰写请愿书的技巧是引用移民局已通过签证之案件。虽然移民局试图避免相互比较不同的申请者,但联邦法院指出,针对EB1-A杰出人才职业移民的审查,有关单位应该藉由比较相关案件订定一套审核标准。因此,透过相同领域当中不同案件通过与否的比较,就可了解移民局的标准。
陈律师建议申请者,仔细研究自己领域当中获得移民局批准的案件,并与自身条件作比较;然後在请愿书中,说服移民局自己的条件优於通过者,就可以为自己创造有力的证据。例如,假设在一件获得审查通过的案件中,通过者以一百条引用记录说服移民官,并取得EB1-A签证,申请者只要提出一百零一条引用记录,就能够成为有力的论点。
美国移民局在2010年12月之後,针对EB1-A职业民签证开始采用两阶段审查。在第二阶段当中,移民局官员会一一检视申请者提出的证据,并就整体表现来做出裁决;使用这样比较的方式加强请愿书中的论点,是最能说服官员丶也是最能清楚凸显自己杰出才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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