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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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加挂“市民防局”牌子)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防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市人民防空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定全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重点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加固改造、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负责市政府已征用土地的广场、绿地的地下开发,筹资建设人防工程;负责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管理;负责人民防空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指挥工作。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战时人口疏散计划和各项保障方案;指导城市防空袭演习演练,协调有关部门搞好疏散基地建设;实行人防组织指挥、通信警报、群众防空组织等项工作的平战结合;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
(六)指导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组织实施全市人防通信、防空警报设施为党政机关和抢险救灾服务工作。
(七)负责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勘察、定点和市级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建设与管理。
(八)组织开展人防科研、宣传教育工作;管理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化工作。
(九)管理国家、省和市拨人民防空经费及国有资产;编制全市人民防经费预算,并对人民防空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战时协调建立人民防空指挥机构、完善防空袭方案及各项保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传递和发放防空袭警报、实施灯火管制,组织人口与战备物资的疏散和掩蔽;组织群众防空组织配合城市防卫和要地防空作战,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抗灾救灾规划和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技术平台、资源和设施,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协助办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书、档案、保密、保卫、会务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及服务工作。
工程管理科
具体负责贯彻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范、规定、战术技术标准要求;拟订全市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的有关政策,组织指导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承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平战结合管理工作;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技术进行审查和质量监督备案;具体负责市政府已征用土地的广场、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人防工程技术研究,协调指导临战前的工程保障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人防指挥、通信和警报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组织拟订防空袭方案和人口、战备物资疏散计划及各种保障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疏散地域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防护方案和抢修方案;具体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防空袭演习演练,承担指挥干部的培训工作;协调城市化学事故救援工作;拟订人防通信、警报建设规划、计划;具体协调有关部门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警报设施为党政机关和抢险救灾服务;指导通信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组织指导机关、学校、城镇居民、企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和人民防空科研工作。
具体负责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及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相结合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拟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筹集人防建设资金政策和管理规定,承担管理国家、省和市拨人防经费,组织审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工作;具体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全市人民防空统计工作。
负责人防信息、宣传工作和人防网站管理工作;负责调查研究、会议材料及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人防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市人防系统干部职工普法教育和法制培训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承担人防业务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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