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设区市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拟设立的民间融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会同工商或民政部门,联合公安、人民银行、银监机构等部门(单位)进行可行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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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5月国发〔2010〕13号):“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2012年3月鲁政办发〔2012〕18号):“三、着力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8、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对登记备案的民间融资组织、民间融资交易行为,重点予以保护和扶助。”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2013年10月鲁政办发〔2013〕33号):“二、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三)民间融资机构的注册登记与备案。民间融资机构申请设立登记前,应先期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并将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主要管理制度等报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设区市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拟设立的民间融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会同工商或民政部门,联合公安、人民银行、银监机构等部门(单位)进行可行性评估。工商或民政部门凭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办理民间融资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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