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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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分析国家、省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金融监管规则和办法,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建议。
(二)负责协调、配合中央和省驻烟金融监管机构对全市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联系、协调驻烟金融机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负责全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属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协调、组织全市金融统计监测、专项调查等工作;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与规范工作。
(四)负责协调制定统一的业务创新审慎监管标准和操作规程,对业务创新的持续监管提供技术指导;负责金融创新机构和创新产品的研究、推广,并制定相应的监管策略。
(五)负责拟订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场外市场挂牌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及拟场外市场挂牌转让有关事宜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指导、协调非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参与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协调、推进有关债券发行工作;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的规范发展工作。
(六)负责拟订全市新型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等)的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活动。
(八)负责拟订全市各类交易场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调度分析各类交易场所运行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各类交易场所设置及发展工作,牵头办理新设各类交易场所的论证工作;拟订交易场所监管政策并实施监管。
(九)负责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开展年审和分类评级,并对其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依照权限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设7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
组织协调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公文、会务、督办、信访、档案、机要、保密、安全、财务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机关党群工作;指导、管理新型金融组织、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二)金融创新科(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国家和省金融政策,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分析全市金融业统计数据和运行情况,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和建议;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信息宣传和金融培训工作;统筹推动各金融业态协调发展,研究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协调制定统一的业务创新审慎监管标准和操作规程,对业务创新的持续监管提供技术指导;负责金融创新机构和创新产品的研究、推广,并制定相应的监管策略。
(三)银行科。
拟订全市银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调度分析全市银行业运行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配合银行业监管机构做好驻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驻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规范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业务监管工作,依照权限对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组织开展年审和分类评级;推动全市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牵头为全市重点区域带动战略提供金融支持。
(四)证券与资本市场科(挂市上市工作推进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调度分析全市资本市场发展运行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驻烟证券、期货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协调、推动企业上市及场外市场挂牌工作,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及挂牌转让有关事宜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协调、指导非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参与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协调、推动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资本市场发展及规范运行工作;协调、推动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证券监管部门管理的债券融资工作;协助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场外市场挂牌公司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规范发展工作。
(五)保险与担保科。
拟订全市保险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调度分析全市保险业和担保业运行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配合保险监管机构做好监管工作;负责驻烟保险机构协调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治安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工作;拟订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政策,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监管工作。
(六)交易市场监管科。
拟订全市各类交易场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调度分析各类交易场所运行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指导各类交易场所设置及发展,牵头办理新设各类交易场所的论证工作,负责交易场所业务监管工作;依照权限对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组织开展年审和分类评级。
(七)金融稳定科。
负责全市金融风险应急机制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推动开展信用体系、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事业编制30名(含工勤人员编制2名)。配备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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