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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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4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潍发〔2010〕3号),设立潍坊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省民政厅下放的涉外婚姻登记、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的职责。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工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申报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申报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九)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指导和验收市区内市管街、路标志牌,指导县级民政部门设置管理街、路牌等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十)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的管理、销售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全市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殡葬管理,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国家、省和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十四)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信访接待室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维护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受理、协调、督办信访事项;组织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局机关调研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务群团、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市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分配管理民政事业资金和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局机关并监督所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四)优抚科。
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指导监督国家和省市各项优抚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申报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申报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申报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建设。
(五)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转业士官、复员干部、跨市异地安置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审核和移交,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下达安置计划,指导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六)救灾科(挂社会救助科牌子)。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中央、省和市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救灾捐赠;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并承办中央、省和市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等救助的相关政策。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挂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牌子)。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城乡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组织、指导福利彩票的管理、销售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和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八)社会事务科(挂市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国家和省有关婚姻、收养、殡葬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办涉港澳台居民、华侨收养登记工作;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办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承办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县际边界争议;承办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审核申报本市行政区划、边界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承担市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潍坊市城区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
救助对象
(一)中心城区(奎文、潍城、坊子、寒亭、高新、经济、滨海、峡山)范围内常住户口,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家庭,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1、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造成基本生活设施破坏,无生活自救能力,家庭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
2、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低保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50%之内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中因患大病、重病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家庭生活存在严重困难且一年内未获得其他救助的;
5、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00%-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人,因患大病、重病、上学等支出费用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0%-200%范围内的单亲家庭,因患大病、重病、子女上学等支出费用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打架斗殴、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4、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
5、拒绝管理机关调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家庭收入虚假证明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救助的。
救助标准
各区根据各自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的困难类型确定当地的救助标准。
(一)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确定,每户全年不超过两次,救助金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4000元。
(二)只适用类别“4”的临时困难救助,每户每年救助款不超过1500元。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一年内获得其他机构救助,但救助金额不足1500元的,也可以申请类别“4”的临时救助,但临时救助与其他机构救助总金额全年不超过1500元。
(三)低保家庭特困新生入学救助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潍民字[2010]42号)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采取一事一批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收据、有关病历,学籍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公示。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由村委会(社区)单独或协助镇政府(街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城区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在村委会(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三)审核、审批。镇政府(街道)进行审核,并提出临时困难救助初步意见,报区民政部门批准后拨付资金。
(四)临时困难救助金由镇政府(街道)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于当日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在特殊情况下,区民政部门也可直接发放……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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