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民政局
目录
(一)承担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的责任。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承担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的责任;承担烈士褒扬工作的责任;承担审计报批和调整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的责任;承担审核报批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责任;承担指导优抚事业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的责任;承担承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责任。
(四)承担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指导、协调军供站的工作的责任;承担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的责任。
(五)承担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的责任;承担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的责任;承担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的责任;承担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的责任;承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的责任;承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的责任;承担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减灾规划,承担承办市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责任。
(六)承担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的责任;承担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责任。
(七)承担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的责任;承担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承担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的责任;承担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责任。
(八)承担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的责任;承担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的责任;承担市内县际、乡际边界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按照有关规定,承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的责任;承担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责任。
(九)承担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的责任;承担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的责任;承担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管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的责任;承担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的责任;承担指导老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
(十)承担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的责任;承担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和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工作的责任;承担承办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批的责任;承担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责任。
(十一)承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的责任。
(十二)承担管理国家、省和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的责任。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根据鲁发[2009]18号文件“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市民政局在负责上述工作的同时必须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督办、调研、安全保卫、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优抚科
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审核申报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申报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
(三)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原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受安置工作;负责全市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档案的接受和审核,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下达安置计划,指导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得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四)救灾科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中央、省和市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社会救助科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并承办中央、省和市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地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管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和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决策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城乡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七)区划地名科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市内县际、乡际边界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协调等工作;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审定本市行政区划、边界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承担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社会事务科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全市婚姻登记和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承办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分配管理民政事业资金和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全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行政许可科 负责民政业务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
机关党支部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承担。
聊城市民间组织管理处: 拟定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承办全市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聊城市复退军人医院:承担全市在乡复退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和复退军人精神病人的医疗康复任务。同时,向社会开放,为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保健服务。
聊城军用饮食供应站:保障平时和战时过往部队、入伍新兵、退伍老兵及支前民兵、民工运输途中的膳食、开水及军用马匹的草料、饮水供应,有住宿条件的军供站应保障过往部队中转休息。
聊城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积极配合部队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移交安置工作;做好进住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落实军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聊城市慈善总会:筹募善款,赈灾救助,扶贫济困,慈善救助,公益援助,交流与合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指导单位会员工作,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
聊城市救助管理站: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儿童及反家庭暴力妇女保护工作
聊城市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处:
1、征集、整理、展示与本地革命斗争有关的文物、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
2、褒扬革命烈士,维护烈士纪念建筑物;
3、保管革命烈士骨灰盒,建立完善的烈士档案和骨灰寄存人员档案;
4、贯彻烈士褒扬有关政策、法规,做好革命烈士纪念活动的组织和宣传,充分发挥爱国主义,国防教育及青少年教育基地的作用。
聊城市社会福利院:收养由国家供养的城市居民中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精神病人;代养自费的退离休孤老家庭无人照顾的孤老残幼及精神病人等。
聊城市儿童福利院:收养我市辖区内孤儿、弃婴、残疾儿童以及需要政府给予救助的少年儿童,为其提供养育、医疗康复、特教、心里辅导、技能培训等服务。
聊城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全市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活动,筹集社会福利基金,研究制定彩票销售方案并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聊城市殡葬管理处:管理殡葬事宜,推进殡葬改革。
聊城市公墓管理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公墓建设、销售工作。
聊城市丈八烈士陵园:
1、征集、整理、展示与本地革命斗争有关的文物、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
2、褒扬革命烈士,维护烈士纪念建筑物;
3、保管革命烈士骨灰盒,建立完善的烈士档案和骨灰寄存人员档案;
4、贯彻烈士褒扬有关政策、法规,做好革命烈士纪念活动的组织和宣传,充分发挥爱国主义,国防教育及青少年教育基地的作用。
农村五保供养申请
1、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工作规程及办理机构: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聊城兴华东路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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