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腐败
- 中文名
- PE腐败
- 外文名
- Private Equity
- 通 称
- 私募股权投资
- 特 点
- 不易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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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PE腐败,通常有两种:其中一种是指一些号称、但并非真正PE的投资人士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拿到上市前的投资机会:他们或者知道证监会已经要开始审核这些公司、甚至知道这些公司上市的时间表,于是设法通过各种关系和运作拿到这些公司上市前的投资额度,然后把额度高价卖给别人,这其中就存在腐败风险;
另一种是投行和拟
多位保荐代表人认为,难以担负追查到底的“重担”。某证券公司投行负责人透露,2007年深交所就给他们出了关于PE腐败的命题。然而,他觉得很难从中介机构的核查和市场制度建设方面去防止所谓PE腐败。他认为,这种腐败也是权力寻租必然导致的结果,只不过是一种新的表现形式而已。不管它是权色交易还是权钱交易还是PE交易,都属于腐败问题,应该“该谁管谁管”,而不应是资本市场所要承担的重任。
如果发现股份转让异常,保荐人有尽职调查的责任,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调查持股人的身份也是尽职调查中的常规程序,包括让
PE式腐败在新股发行、上市和重组中时常出现。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的PE式腐败,远非传统意义上的权钱交易可比,其交易手段更隐蔽,涉及利益更重大,技术含量也更高,危害自然也就更严重。如果不能从源头和交易环节引导,将对中国未来资本市场形成巨大危机隐患。
有业内人士认为,消除PE腐败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是严格法律规范,违法必究,严格执行;
二是保荐机构应形成独立性机构脱离证券公司,并对上市公司历史沿革进行充分而完整的陈述,比如股权上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内容包括工会持股、职工股、信托、委托持股、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要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三是严格上市公司行为,如果虚假上市就应果断让其退市并进行重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四是在市场化交易上进行理性引导,减少政府干涉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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