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类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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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类经济犯罪,既是一种独立的经济犯罪,又是一种综合的经济犯罪。破坏类经济犯罪的表现,用两个字就可以概括:破坏。
破坏类经济犯罪的产生,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而且这些原因还会因时间变化而变化,无法区分哪一种情形是最主要的因素,哪些是次要的因素,哪些是条件。然而,要成功地生成破坏类经济犯罪,有些因素是必不可少的,缺一不可。这些因素包括犯罪人的因素、被害人的因素、保护与监管的因素、环境因素等。研究这些,对控制破坏经济类犯罪的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
破坏类经济犯罪的原因可分为个体原因、社会原因与犯罪被害人原因等:
任何犯罪的产生,必有犯罪人的个体的原因,破坏类经济犯罪也如此。
1.犯罪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经济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完善不断得到重视甚至夸大,追求经济利益也成了当今社会的主要目标。一般来说,破坏类犯罪与传统的犯罪有很大不同,破坏类犯罪可以产生比一般犯罪更大的经济利益,这使得更多的犯罪人改变传统的犯罪模式,利用破坏的手段达到犯罪目的。同时,一些破坏类犯罪的实施者收入相对较低,容易产生不平衡思想而导致犯罪。
例如,有的弱势群体搞个人恐怖主义,用人体炸弹进行破坏;破坏数字经济的犯罪者身处银行等金融部门,可能会因为感觉自己的生活水平不高遂产生通过银行系统来破坏金融安全;有的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行为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不惜违反法律破坏森林、植被。
2.犯罪人追求精神欲望的满足。
其一,行为价值观认同感缺失。许多破坏类经济犯罪的行为人的价值观念与社会传统的观念出现偏离,使得行为人缺失社会认同感,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恐怖犯罪就是一种典型的案例。实施恐怖破坏经济的犯罪者多为一个由对社会不满、愤恨心理支配而纠集起来的群体,他们希望世界按照他们的价值观进行运作。
其二,文化观念认同感缺失。破坏类犯罪的实施者并不像其他类型的犯罪人一样普遍集中在一个行业中,比如,职务类犯罪的行为人大多为国家机关公务人员。
3.犯罪者法制观念淡薄。
法制观念的强弱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但是许多情况下法制观念并不与个体的文化素养成正比关系。例如破坏数字经济犯罪的行为人大多是高学历群体,但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他们还是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可见,破坏类经济犯罪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对法律的蔑视。
任何犯罪的产生,必有社会层面的原因,破坏类经济犯罪也如此。
1.法制层面原因。
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对破坏类经济犯罪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从生态资源犯罪来看,现有的中国环境保护法规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等经济法规相对简单,认定相关破坏类经济犯罪容易,但是处罚困难。
2.社会、家庭、教育等环境。
犯罪动机的产生、犯罪目的的形成虽然是由主观方面决定,但是仍然会受到客观方面因素的影响,恐怖破坏经济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犯罪、破坏生态资源犯罪和破坏数字经济犯罪的产生一般都与社会、家庭、教育等环境有关。
许多犯罪的产生,往往有被害人的原因,破坏类经济犯罪也如此。犯罪需要利用一定的条件才能得以实施,例如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等。如果被害人采取了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即便犯罪人有了明确的犯罪目的,也不能成功实施犯罪。破坏类经济犯罪和普通犯罪一样,之所以发生,很大程度上是被害人缺乏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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