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罪
- 中文名
- 侵犯商标权罪
- 外文名
- Infringement of trademark rights crime
- 范 围
- 商标
- 名 字
- 侵犯商标权罪
目录
单纯破坏商标管理制度的行为,如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以欺诈方法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我国
侵犯商标罪同其他犯罪一样,也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建立相应的链接,指向相应的内容)等要件构成的。假冒商标罪的特征,亦应从这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1) 侵犯商标罪的犯罪客体。这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受刑法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即国家的商标管理活动和商标专用权主体的商标权。具体地说,这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如果侵害的客体不是国家的商标管理活动和商标专用权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是刑法所保护的其他社会关系,则不构成侵犯商标罪,而构成其他某种犯罪。
(2) 侵犯商标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这是指违反行为人商标管理法规,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积极行为。假冒商标的犯罪客观方面具体有如下特点:
侵犯商标罪是一种以作为的方式所进行的犯罪。商标专用权的义务主体所负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义务主体不实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积极行为,就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反之就违反了自己的义务,侵犯了他人的
(一)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复合化。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又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既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又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等。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的实施往往涉及到生产、运输、仓储、销售等多个环节,因而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已经逐渐从单一型向着复合型方向发展,不仅多种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而且往往伴随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质既是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别侵犯商标权犯罪此罪与彼罪的基本标准之一。
侵犯商标权犯罪以侵犯商标权这一无形财产权作为犯罪的主要内容,因而侵犯商标权犯罪与传统侵财型犯罪具有一定的共性。实际上,侵犯商标权犯罪作为一种法定犯,在侵犯商标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商标管理制度,进而破坏了以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价值为核心构建起来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根据商标法第39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具体形式有: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其具体措施有:
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消除库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它作案工具;
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2.罚款。
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赔偿损失。
由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但是,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在侵权案件被查处时已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或者自注册之日起没有使用的;明知他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而没有提出制止的;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标明注册标记的,被侵权人则不得请求赔偿。
(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和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被侵权人受到了损失;侵权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这些构成要件也适用于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责任。但是,在商标侵权赔偿责任的的构成要件中有其特殊之处,这就是对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按推定、拟定原则确定。商标权遭到侵犯时,被侵权人要对侵权人的过失、自己所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因果关系等进行举证是很困难的,如果对过失、损失数额不采用推定、拟定原则,被侵权人实际上将不能请求侵权人赔偿。
(三)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的机关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海关
3.人民法院
(四)对构成犯罪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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