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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十九大报告第九部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中提出: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

目录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因此,十九大报告提出要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

生态环境监管的政府职能,按类别分,主要包括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进而,污染防治又分为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核与辐射污染的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则分为自然资源开发监管,生态保护与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涉及水、海洋、林业、国土甚至能源等领域。另一方面,由于生态环境的公共产品特性或公益属性,要实现这些职能,政府需要在治理结构中扮演更主要的角色,即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政府职能需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作用:制度供给、资产管理、行政监管、协调合作和生态环境公共产品供给。这一体制同时也涉及产权、价格、税费、市场等相关管理问题。

我国的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是在传统的土地、自然资源国有和集体所有制框架下,以及计划经济体制和资源开发计划管理体系下逐步建立起来的,并伴随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市场化改革和生态环境问题的不断出现,逐步发展形成现在的以政府主导和行政管理为特征的分散化管理体制,具有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特征。

在中央政府层面,我国的生态环境职能横向配置上有两大特征。一是职能相对分散。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职能按资源门类分散在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虽然有利于根据资源属性进行专业管理,但也与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有所冲突。而在污染防治领域,由于环保机构成立时间较晚,原先的管理职能分散在各部门,在环保机构成立后,原部门的相关环保职能加上解决新出现问题的各种行政授权,使得“以部为单位”甚至“以司为单位”的决策模式广泛存在,生态环境政策存在不平衡、不充分或相互冲突的局面。二是开发与保护往往由一个部门管理,导致缺乏制衡的部门格局,而且资源和环境的商业属性与公益属性没有做明确区分,未对各类资源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产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资产管理和行政监管纠缠在一起,公益性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的监管明显缺位。从我国过去经验看,这种体制安排容易导致“重开发、轻保护”,尽管近年来保护优先的战略方针得以提出,但在实践中由于积重难返,短期内难以真正落地。

领导人阐述

(摘自

(摘自十九大报告原文实录)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为保护生态环境作出我们这代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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