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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游泳锦标赛

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2017年全国游泳锦标赛于10月20日至24日在黄山市开赛,23支代表队将角逐仰泳、蝶泳、蛙泳等41个项目的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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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2017年全国游泳锦标赛于10月20日至24日在黄山市开赛,23支代表队将角逐仰泳、蝶泳、蛙泳等41个项目的奖牌。

比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自由泳;50米、100米、200米仰泳;50米、100米、200米蛙泳;50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4×100米、4×2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男女4X100混合泳接力。

比赛规则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12个月内个人最好成绩。

(三)各单项进行预、决赛,不足8人时只进行决赛。800米、1500米自由泳只进行一次性决赛。

(四)运动员如预赛弃权(重赛除外),交罚款300元;出发故意犯规或未游完全程,交罚款500元。

(五)如获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弃权,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负责人提出决赛场次的弃权书面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决赛场次弃权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决赛场次的比赛,否则取消该单项预赛成绩,同时上缴500元罚款。

(六)报名后因故无法参加比赛,必须于10月15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总局游泳中心游泳部,传真:010-67170595,可免于罚款,否则交弃权费300元;报名后无故未到赛区、故意延误比赛,交罚款1100元,并视情节通报全国。

(七)比赛期间运动员因病弃权,可免于罚款(须出示医院诊断证明书)。

(八)凡违反反兴奋剂规定的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处罚。

(九)运动员训练热身时,不得佩带划水掌;必须按要求游进和冲刺练习。

裁判员

(一)总裁判、副总裁判和部分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不足部分由安徽省体育局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二)技术代表、总裁判、副总裁判、编排记录长于赛前4天,其他裁判员于赛前3天到大会报到。

(三)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四)各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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