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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契约

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或者债权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契约。《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中文名
流质契约
外文名
Fluidity Contract
别    名
流押契约等
领    域
法律

目录

目前,

(一)禁止流质契约的利弊分析

1、禁止流质契约的益处

(1)有利于保护担保设定人及其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担保物的价值不是一般的高于而是过分高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如果允许流质契约,则不仅会造成担保设定人与担保权人(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造成显失公平,在担保设定人没有足够的财产以满足他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还会造成担保设定人的其他债权人与担保权人(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这可能正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禁止流质契约的主要原因。

(2)有利于防止担保设定人与担保权人串通以逃避债务、损害担保设定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法律允许流质契约,那么,担保设定人与担保权人就有可能恶意串通,通过订立流质契约这种合法的方式,来逃避担保设定人对其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从而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

(3)有利于防止债务人与债权人串通以损害担保设定人的利益。在担保设定人非为债务人的情况下,如果允许流质契约,那么,债务人就有可能与债权人串通,债务人到期故意不履行债务从而让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并以此来损害担保设定人的利益,特别是在担保设定人不能及时、有效地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情形下,担保设定人的利益更有可能受到损害。

2、禁止流质契约的弊端

(1)人为地增加了担保物权实现的交易成本和难度。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共有拍卖、变卖、折价三种。在这三种方式中,一般而论,拍卖的成本最高,折价的成本最低。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是拍卖,这无疑会增加担保权实现的交易成本。折价的成本虽然较拍卖为低,但是,折价可能会面临担保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危险,特别是,担保设定人可能会恶意地阻碍折价协议的达成,从而人为地增加担保物权实现的困难。

(2)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完全满足。当担保物的价值等于或者稍高于所担保的债权额时,如果通过上述方式来实现担保物权,在扣除交易费用和缴纳国家的税收以后,用于偿还债权的金额就会减少,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就会面临不能全部实现的危险。这反而有违当事人设定担保物权以保障其债权完全实现的初衷。

(二)允许流质契约的利弊分析

1、允许流质契约的益处

(1)有利于节约担保物权实现的交易成本,保证债权人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如果法律允许流质契约,那么,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必将减少担保物权实现的交易成本。即使担保物并非债权人所需,

其也可以通过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来处分它,从而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债权。

(2)有利于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法律允许流质契约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担保物将直接归债权人所有,那么,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债务人定会积极主动地偿还债务,尤其是在担保物的价值远远超过其所担保的债权额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当然,在担保设定人非为债务人的情形下,债务人可能并不积极偿债,但是,由于债权人可以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因而其债权的实现仍然是很有保障的。

2、允许流质契约的弊端

允许流质契约的弊端主要在于,不利于对担保设定人以及担保设定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其理由已如前述,此不重复。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流质契约的禁止和允许所能产生的结果是利弊并存;第二,从流质契约的禁止和允许中得不出 “利大”还是“弊大”的结论;第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禁止流质契约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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