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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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
合同的效力指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上的影响。关于预约合同能产生何种法律效力,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
其一,磋商义务说,指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预约合同,双方就负有在未来某个时候为达成本约合同而进行磋商的义务。但当事人也仅负有为达成本约合同而进行磋商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缔结本约合同进行了磋商就履行了预约合同的义务,是否最终缔结本约合同则非其所问。
其二,缔约义务说,认为当事人仅仅负有在未来某个时候为达成本约合同而进行磋商是不够的,还必须达成本约合同,否则预约合同毫无意义,而且还容易诱发违反先合同义务、恶意缔约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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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预约合同能否产生缔约责任;学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预约完全可以产生缔约责任。否定说则认为预约既然是一种合同,不会产生因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导致的缔约责任。预约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它可以使当事人负缔结某个合同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属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应按违约责任处理。
对此,就预约合同来说,订立预约合同也有一个必要的磋商阶段。这个是预约合同的缔约阶段,它不同于本约合同的缔约阶段,但是又包含在本约合同的缔约阶段。当事人在预约合同的缔约阶段,也应当履行先合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缔约责任。
假如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不承担缔约责任,那么对于存在预约合同的本约合同而言,对当事人先合同权利的保护就是不周全的。就可能出现为了逃避先合同义务而订立预约合同的现象,这样对于交易安全是不利的,也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滥用,更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预约合同义务人违反预约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实际履行和赔偿损失。
不同国家对实际履行的态度是不尽相同的。有的国家的法院就拒绝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认为这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能否采取实际履行的方式,取决于各国立法或者司法的态度。在承认实际履行为违约责任方式的国家,预约合同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预约合同债务人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如《
从性质上讲,预约合同责任不排斥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定金罚则的适用。因为当事人基于预约合同期待将来订立本约合同,根据诚信原则有理由期待本约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就会使另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失。为了避免利益的损失,当事人亦可在预约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基于不给付,也就是预约合同不履行的原因事实,致使债权人受有损害,应该就所受的损害回复或填补。然而,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如果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有约定的,应当依其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与预约合同不给付有相当因果关系的一切损害,包括消极的损害均应当赔偿。所谓消极损害亦称所失利益,即如果没有原因事实即可能取得的利益。当事人基于预约合同期待将来订立本约合同,根据诚信原则有理由期待本约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预约合同未履行,当事人由此丧失的其他订约机会,应当予以赔偿。且当事人相信契约得以履行所受的损害即信赖利益应为赔偿。因为预约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即积极地着手于本约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准备,由此支出的订立费用、履行的准备费用,相信其履行而未与其他可能合作者订约所造成的损害应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