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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从理论上说,有名合同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所确定有名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而不仅属于《合同法》所确定的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十五类基本合同类型,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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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十五类基本合同类型,分别是:

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1、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确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2、若

在当事人意思不完备时如何适用法律。民法关于

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划分意义

处理这两类合同纠纷适用的规则不同:

1、对于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确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这就是合同类型自由原则。据此,当事人订立法律未规定的非典型合同系自然之事。何况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当事人不得不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形态的合同,以满足不同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典型合同无存在的必要。因为:其一,当事人往往不是法律家,所拟合同不周全、未达利益平衡系常有之事,而典型合同规范是立法者就实际存在的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的交易形式,斟酌当事人的利益状态和各种冲突的可能性,以主给付义务为出发点所作的规定,一般都体现公平正义,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以典型合同规范补充当事人约定的疏漏,使合同内容臻于完备,十分必要。其二,典型合同规范中可设有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的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严重失衡时,可以用该强制性规范矫正,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因为如此,在合同类型自由的原则下规定典型合同,仍然必要。非典型合同产生以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应适时地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在这种意义上说,合同法的历史是非典型合同不断地变成典型合同的过程。

2、若无名合同涉及某些有名合同的内容,应当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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