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额保险
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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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分为
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
其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其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两种赔偿方式,根据保险合同种类的不同,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种:
1、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将保险标的物的部分价值投保。前者如投保人为节省保险费或认为有能力自己承担部分损失而自愿将一部分危险由自己承担。后者如在共同保险中,应保险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保险;
2、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物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在投保财产险时,保户应当尽量保全保足。保全,指投保主险的同时,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附加险;保足,指按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相当的保险金额。
再者,倘若保险人在条款或合同特约中对赔偿方式依然未作明确的规定,那么,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最好主动提出,与对方作出相关的约定,以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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