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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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自治区政府全面工作。
雪克来提·扎克尔,男,维吾尔族,1953年8月生,新疆伊宁市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函授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1970年12月至1972年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乌鲁木齐县知青;
1972年2月至1974年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三十二小学代课教师;
1974年2月至1978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地窝堡学校教师;
1978年3月至1980年6月,湖北江汉石油学院计算机专业学习;
1980年6月至1984年6月,新疆石油地球物理研究所技术员;
1984年6月至1988年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委工业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982年9月至1986年7月,乌鲁木齐职业大学英语专业学习);
1988年5月至1992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委工业调度处副处长;
1992年11月至1993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委工业调度处处长;
1993年8月至1997年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委外经处处长(其间:1994年3月至1994年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党校县处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1997年2月至1997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贸委副秘书长兼外经处处长;
1997年7月至2000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贸委党组成员、副主任(1996年8月至1998年12月,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函授班经济管理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96年12月至1998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系企业管理专业学习);
2000年7月至2000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贸委(国防工办)党组成员、副主任;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1年3月至2005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常委;
2006年1月至2009年7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常委、副政委(2003年9月至2007年3月,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在职学习,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09年7月至2011年6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常委、副政委,中华全国归侨联合会副主席(兼职);
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部长级),中华全国归侨联合会副主席(兼职);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候选人;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区政府代主席、党组书记;2015年1月至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区政府主席、党组书记。
第十九届中央委员,十九大代表。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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