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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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是典型的双务契约,买受人和出卖人可以说是互为
为维护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利益,当事人通常可以针对买卖契约作出某些附加约定,这些附加约定虽然采用简约的形式,但被认为是在买卖契约缔结时达成的,因而在实践中与买卖契约一样具有约束力。买卖契约的附加约定只要包括以下几种:
(1)择优解除简约(in diem addictio)。它是为维护出卖人利益而约定的,特别适用于拍卖。根据这样的条款,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出卖人遇到更优惠的出价,则可以解除已达成的买卖契约,收回被出卖的物品,并将其卖给上述出价更优惠者。对于附有这类简约的买卖,依具体情形可就其性质作出不同的认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一旦有人提供了更优条件,买卖即废止‘,则这是一个单纯买卖,但可能被附条件地解除;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只要没有人提供更优条件,则买卖成立’,该买卖是附条件的”。
(2)解除约款(1ex commissoria)。它也是为维护出卖人利益而约定的。根据这样的条款,如果买受人未在预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契约。这种约定使得“买卖可能因所附条件的实现而解除”;但是,只有在出卖人愿意时,它才被付诸执行,“而如果他不愿意,则不能强制他接受该简约的效果”。
(3)退货简约(pactum displicentiae)。它是为维护买受人利益而约定的,根据这样的条款,买受人有权在约定的情况下退还不满意的买卖标的物,并且获得价金返还。退货简约一般应当规定一定的期限,比如,在售出的葡萄酒变酸或出现其他问题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约定了由出卖人承担风险的期限,则在此期限前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如未约定该期限,则直至品尝酒时,出卖人须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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