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附属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是指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达到商事主体所要达到的营利目的,但可以对基本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的行为,如广告行为、代理行为等.辅助商行为通常围绕商事营业而创造条件或实施铺垫,为基本商行为的顺畅实施奠定基础。

目录

从根源上推溯,附属商行为与主导商行为在最初时的主体应是同一的,

1、必须有

其一是商人的行为,以商人概念为前提。换言之,商人存在是这种商行为的前提;

其二是行为的目的为了营业。

分类

1,交通运输类和仓储服务类商行为;这类附属商行为解决了生产与消费之间、相连的主导商行为之间在地理位置和空间方面差异的矛盾,它们通过专用的工具手段提供服务。

民法商法民法商法

2。邮电通讯类商行为,这类附属商行为解决了不同商主体和商行为之间、主体商行为与市场之间的非协调矛盾,改善了商主体的选择性和避免了商行为的盲目性。该类商行为也是通过专业化的工具系统手段提供服务。

3.

1、在现代商事企业中,多数是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所以总是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相结合。

2、附属商行为虽是为了营业而附带进行的行为,但其行为后果仍归责于营业主。

3、有的附属商行为对确定商人资格具有重要意义。如为营业而准备店铺和借人资金,正式营业虽末开始,但其准备行为以营业的意思已经从外部知道的时候,商人的资格也就产生了。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飞龙鸟    下一篇 蛇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