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买卖
商事买卖是指出卖人交付货物,买受人接受货物并支付货款的商事交易活动,是商事活动中最重要、最普遍、最典型的一种特殊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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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标准,商事买卖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商主体的不同,商事买卖可以分为商主体之间的买卖和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的买卖。对于商主体之间的买卖,在各国的商法中通常是以民事买卖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特殊规则的,如埋德国商法典》、《
买卖具有权利的转移性、双务性、有偿性、诺成性等特征。商事买卖除具有买卖的一般特征外,还有自身独具的特点:
1、目的的营利性
2、主体的商人性
3、客体的有形性
4、时间的及时性
(1)出卖人的提存权、自助拍卖权
在商事买卖中,如果买受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标的物时,出卖人可以将该标的物进行提存。出卖人在限定期间内进行催告之后,买受人仍无反应的,出卖人可以将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如果该标的物是属于易损坏腐败之物,则出卖人可以不经过催告而直接将其变卖,并可从所得价金中提取全部或一部分抵充买卖价金,如《日本商法典》第524条的规定也在第373条中对出卖人的提存权和自助拍卖权作了具体规定:
①买受人受领商品有迟延的,出卖人可以买受人的风险及费用向公用仓库或以其他确实的方法寄托商品。
②此外,其有权在预为
(1)在双方均为商事主体的买卖场合,本着最大限度的自治和简约原则;
(2)在卖方为商事主体而买方为普通民众的场合,则本着保护普通民众的原则;
(3)不论是买卖双方均为商事主体;
(4)严格限制商事买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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