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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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07月至1975年07月,长春市第三十四中读书。
1975年07月至1978年03月,九台市放牛沟公社知青、生产队长。
1978年07月至1983年03月,长春市油厂工人、团委副书记、书记。
1983年03月至1985年04月,长春市粮食局团委副书记。
1985年04月至1992年10月,长春市团市委副书记、书记(其间:1989年06月至1992年09月在吉林大学攻读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2年10月至1995年09月,长春市朝阳区委副书记。
1995年09月至2000年01月,长春市宽城区长、区委书记兼区人大主任。
2000年01月至2004年02月,四平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2004年02月至2006年09月,四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6年09月至2010年04月,四平市委书记。
2010年04月至2017年01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7年01月至2017年12月,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吉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2017年12月12日,据吉林省纪委消息: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吉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四平市委原书记,吉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克成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2018年5月,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吉林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吉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委员王克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王克成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并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提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交易;违反生活纪律;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王克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长期担任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省直部门一把手,理想信念缺失,纪律意识淡薄,生活腐化堕落,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克成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6月,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委员王克成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王克成享有的诉讼权利,对其依法进行了讯问。延边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克成在担任四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四平市委书记,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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