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管辖
目录
在
我国《
合并管辖表现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管辖与本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而该法院对有牵连的案件也许有法定之管辖权,也许没有法定之管辖权,但其因合并管辖规则而取得了对这些案件的管辖,并且一旦该法院对这些有牵连的案件作出有效的裁判,当事人也不得再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以该法院原无法定之管辖权为由而拒绝该法院作出的有效裁判。这就是合并管辖的效力所在。
一、取得管辖的效力
设立合并管辖规则,纯粹是从两个方面出发的,即诉讼效益和诉讼效率。合并管辖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合并管辖的意义体现在诉讼效益方面,是既要降低国家和社会的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又要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例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理论,对于增加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完全可以就此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可以就该诉讼请求进行独立的审理并作出裁判,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就是不仅造成两个法院的重复劳动,也造成当事人因参加两个完全的诉讼程序而浪费时间、人力和财力,显然既不利于节省国家和社会的诉讼成本,也不利于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对此再次作了规定,即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不顾自己的诉讼效益而就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仍应合并审理,这是从节省国家和社会以及当事人诉讼成本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
合并管辖的意义体现在诉讼效率方面,一是要尽量避免法院和当事人的重复劳动,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程序合并为一个诉讼程序,尽量以一个程序过程解决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当事人来往于不同法院参与诉讼,势必耗费时间,造成诉讼的拖延,如果当事人只以不同诉讼请求先后起诉,则可能更会造成诉讼的拖延,显然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到头来受害的还是当事人自己,诉讼效率的低下意味着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不及时,不得力。
合并管辖的意义体现在诉讼效率方面,二是从有利于查清案情考虑,提高审理办案效率,防止案件审理的过分拖延,以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有的案件相互牵连,不合并审理就难以调查取证,或给调查取证带来十分不便,合并审理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矛盾,此时合并审理就有重要意义。
总之,合并管辖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可磨灭的重要意义,因此,不仅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而且其他一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对此都作出了相同或相似的规定,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反诉的特别审判籍即属合并管辖。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