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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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捐献原则有两个条件。一是只有说明书中对相关主题有具体明确的描述,并且明显以替代方案出现时,才可适用捐献原则,不能以说明书中披露了上位概念为由而推定对其所有的下位概念都要适用捐献原则;二是相关主题是否在说明书中有清楚、具体的描述,需要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整个说明书后做出判断。
应当注意,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常常要参考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特征A 只能解释成说明书中记载的特征B,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恰好是特征B 时,不能适用捐献原则以特征B 在权利要求中没有文字记载为由认定不构成侵权。
2010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所谓“捐献原则”的适用,即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中阐述该规则是指,对于说明书记载而权利要求未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将其捐献给社会公众,不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上述已捐献的内容属于等同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捐献规则实质上是对等同原则适用的一种限制。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以下情形:专利申请人有时为了容易获得授权,权利要求采用比较下位的概念,而说明书及附图又对其扩张解释。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说明书所扩张的部分属于等同特征,从而不适当地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际上,这是一种“两头得利”的行为。专利制度的价值不仅要体现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要维护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因此,捐献规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权利要求书的公示性,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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