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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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中的权利进行了规定。
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
1)为开发海床、底土顶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行使主权;
2)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利;
3)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对于沿海国在其近海200海里的区域内维护资源和进行管辖是一种非常大的便利。而这种便利在近些年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资源权
科技的发展、人类对海洋的广泛利用,使海洋在沿海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海洋的开发程度也越来越深。当人类的开发活动违反了一定的规律、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时,海洋环境的破坏就不可避免地将要发生。专属经济区内的开发活动正面临着这些问题:
渔业资源
海洋的生物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人们常用最大持续产量来表示一种生物资源可以承受的捕捞量。但由于生物的复杂性,有时这种通过模型的模拟得来的数据并不可靠。六十年代,生物学家们认为秘鲁缇鱼的最大持续产量为600——800万吨,但1973年则发现只有200——400万吨左右。近年来,世界捕鱼船的数字和吨位都在增加,但是产量仍在近亿吨上下。这说明资源是有限的,控制捕捞量提维持持续生产的可靠必法。
污染问题
海洋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运输给人类带来福音,同时也可海洋造成了严重的污染。钻井平台在海域内工作,受气候、腐蚀影响严重。一旦发生事故,钻井平台的漏油有相当可观,动辄达数万吨。如1969年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巴巴拉海峡油井井喷,漏油12,900吨,77年4月北海挪威海域油田钻井平台井喷,漏油20,000吨。80年1月,尼日利亚近海油井井喷,漏油20,000吨。
海洋还是石油的主要运输途径,占总产量半数左右的石油是通过油船运输的,总的运输量达到十几亿吨。这些海上的移动油库随时可能造成大面积的污染。1959——1972年,据统计有61件严重油污事件发生,泄出的石油达84万吨之多。
航运混乱
航运事业的发展,使得浩渺的大海显得越来越拥挤。由于各类船舶的主要航行区域是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内,而海上航行的管制相对落后,因此越是靠近港口和交通要道事故便越多。据统计,多佛尔海峡每天至少发生一起海损事故。据国际海事协会统计,每年的海损事故率大约在5——10起/每天。随着特种船舶比例的增加和船舶的大型机,海损事故对船舶和环境造成的危险也越来越大。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事故中的80%是由于驾驶人员失职或不称职造成的,设备问题仅占20%,而这20%中还包括操作不当的因素。
军事活动
目前,世界几个海洋大国对海洋的不当利用更给海洋平添一分危险的气息。以世界排名前四位的核大国为例,无不把海洋作为三位一体核战略的主要阵地,战略核潜艇越造越大,数以百计的庞然大物带着毁灭性的武器悄无声息地在大洋中穿行,一旦发生事故,危险的后果无法估量的。另一方面,游弋在世界各地的大国舰队也随时危胁着周边地区的安全。在这些钢铁兽面前,上百万平方区域内的和平是脆弱的。只有保持自己的海洋的有效监检,才能给和平更多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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