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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巡视工作条例

中央军委2018年1月17日印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条例》,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条例》坚持以习近平强军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着眼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坚定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加强军队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对于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深入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务,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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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2018年1月17日印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条例》,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强军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着眼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坚定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加强军队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对于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强化备战打仗的鲜明导向,确保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决策指示的贯彻执行,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7章47条,明确规范了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巡视机构和人员、巡视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以及纪律与责任等,规定中央军委和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武警部队党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重点对军级以上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条例》着眼落实“两个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形成监督合力,对有关副战区级单位党委和军级单位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强巡察力量、开展巡察工作作出规定,对反馈巡视情况、移交问题和线索、巡视整改落实等巡视成果运用工作进行规范,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被巡视单位以及有关机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巡视工作中的责任予以明确,对巡视工作人员严格依规依纪履行职责提出要求,对违反巡视工作纪律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规定。《条例》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队开展巡视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遵循。

解读

中央军委印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条例》,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军队党内监督,规范军队巡视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制度保障。日前,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就修订印发《条例》有关情况,回答了解放军报记者提问。

问:请谈谈《条例》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理论、实践和制度建设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央两次修订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深化政治巡视,为巡视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当前,国防和军队建设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军队巡视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了深刻变化,中央军委决定将2013年9月印发的《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定(试行)》修订为《条例》。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主席重要决策指示的实际行动。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深化政治巡视”。习主席高度重视巡视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指示,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并亲自决策在军队建立巡视制度、设置巡视机构、开展巡视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军队巡视工作指明了方向。通过巡视立法将党中央、习主席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决策指示上升为法规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深入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适应巡视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在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坚强有力领导下,巡视工作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从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到紧扣党的“六项纪律”深化“四个着力”,再到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巡视工作理论和实践不断创新发展。随着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的深入推进,备战打仗导向更加鲜明,军队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巡视范围和内容、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等发生了深刻变化,需要及时对原有法规制度作出修订,以更好适应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增强巡视工作实效。

三是进一步加强军队党内监督的有力举措。军队建立巡视制度、开展巡视工作以来,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巡视工作威信威力充分彰显,为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修订印发《条例》,明确巡视政治定位,深化巡视监督内容,创新巡视组织方式,规范巡视工作程序,加强巡视成果运用,有利于更好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强化军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层党委班子、高级干部队伍监督,严肃军队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军队党内政治生态,推动军队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问:请谈谈《条例》的修订过程和把握的重点。

答:习主席对《条例》修订工作高度重视,亲自部署并作出重要指示。军委和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就贯彻落实习主席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2月,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启动将2013年9月军委印发的军委巡视工作《规定》修订为《条例》,修订工作历经调研论证、研究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和呈报审批等过程。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47条,对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进行规范,与原《规定》相比,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军队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规范了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调整了巡视范围和内容,改进了巡视方式方法,完善了巡视工作程序,细化了巡视工作纪律与责任。

修订中注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重要决策指示,认真贯彻中央巡视工作精神,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要求,确保修订的正确方向。二是坚持军队实际。立足规范和指导新时代军队巡视工作,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决维护和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着力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强化备战打仗的鲜明导向。三是坚持创新发展。充分吸纳军委巡视工作积累的有益经验,着眼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新对策、作出新规定,推动军队巡视工作深入发展。四是坚持突出重点。对军队巡视工作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特别是指导思想、领导体制、机构设置、成果运用,以及建立巡察制度、开展巡察工作等,反复研究论证、充分听取意见、广泛凝聚共识。

问:《条例》对军队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进行了规范,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条例》规定,“中央军委和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武警部队党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巡视工作”,“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明确“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这样规定,既是巡视工作坚持“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的体现,也为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指导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及其巡视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重要决策指示,按照中央军委要求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条例》结合军队实际,对巡视机构设置进行了具体规范:一是明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实施巡视工作,向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并规定了两级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的组成;二是明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同时履行巡视组办事机构职能,承担统筹、协调、保障和参加巡视组开展工作等职责;三是明确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经报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批准,一次巡视一授权。这些规定,使军队开展巡视工作的组织基础更加坚实。

问:中央强调要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请谈谈《条例》是如何贯彻体现的?

答:巡视是政治巡视,必须坚定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守价值取向。《条例》主要从以下方面贯彻体现了政治巡视要求:一是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着眼“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彰显了政治和全局高度,体现了军队巡视工作鲜明的政治方向;二是在目的任务上,强调“确保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决策指示的贯彻执行,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务”,表明巡视监督的根本职能是维护权威、维护核心、维护和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确保政令军令畅通和部队有效履行使命任务,体现了军队巡视工作鲜明的政治定位;三是在巡视对象上,突出被巡视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这个“关键少数”,明确军队党内监督首先从高层党委班子和高级干部队伍抓起,坚持以上率下、严下先严上,体现了军队巡视工作鲜明的政治导向;四是在监督内容上,重点对巡视对象“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军委十项规定精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体现了军队巡视工作鲜明的政治内涵;五是在成果运用上,强调发现问题要提升政治站位、巡视报告要突出政治高度、反馈移交要压实政治责任、督促整改要强化政治效应,体现了军队巡视工作鲜明的政治要求。

问:《条例》对组织开展巡察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答:巡察工作是巡视工作的有力拓展和深化,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条例》依据中央精神,结合军队实际,规定“陆军、海军、空军、战略支援部队所属副战区级单位党委,火箭军、武警部队所属军级单位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强巡察力量,开展巡察工作”,明确开展巡察工作的单位党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目前,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已实行巡视制度、开展巡视工作,有关副战区和军级单位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开展巡察工作后,通过巡视巡察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可以构建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联动的军队巡视巡察监督网,更好传导正风肃纪压力压势,切实把从严管党治军的政治责任压紧压实到基层,推动部队政治生态根本好转,增强官兵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打牢实现强军目标的基础。

问:《条例》赋予军队巡视工作哪些新的工作方式和权限?

答:《条例》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着眼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在保留原《规定》听取汇报、个别谈话、调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列席会议、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等6种巡视工作方式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创新。一是对受理信访、走访调研、商请协助等原有3种方式作出修改,将受理信访对象由“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延伸到“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和所属下一级单位党委主要领导,以及其他党员干部”,扩大了监督范围、下沉了监督关口;将“商请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修改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予以协助”,规范性、约束力更强。二是增加“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3种方式,拓宽了巡视发现问题的途径。三是将“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作为授权性兜底条款,为实践创新留出了空间。

工作方式的改进,赋予了巡视工作更大权限,为巡视发现问题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时要求更加注重依法依规开展巡视。为此,《条例》规定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单位党委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强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并在“纪律与责任”中将“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列为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确保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

问:《条例》在巡视成果运用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要求?

答:巡视成果运用事关巡视制度的严肃性和生命力。《条例》立足军队实际对巡视成果运用作出新的规范:一是明确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职责。《条例》规定,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巡视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二是改进巡视反馈。《条例》规定,巡视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的决定,形成巡视反馈意见,经报批后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党委主要领导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受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巡视组组长对巡视期间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现任或者原任主要领导问题的信访事项,向本人反馈或者与本人谈话。三是加强分类处置。《条例》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政治工作部门;对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四是推动立整立改。《条例》规定,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单位任免权限内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以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顶风违纪等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部门处理;对官兵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单位党委提出处理建议;对一般性违规问题或者苗头问题,向被巡视单位指出并督促整改,慑止问题发生。五是督促全面整改。《条例》规定,被巡视单位党委收到巡视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纪律检查机关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六是抓好督办落实。《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被巡视单位整改情况,督促抓好整改落实。为确保巡视移交问题整改到位,《条例》还规定,巡视组向被巡视单位反馈巡视意见后,应当适时组织回访巡视。

问: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被巡视单位以及有关机关部门对做好巡视工作都负有重要责任,请谈谈《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通过提出“正面要求”、开列“负面清单”,细化责任要求、强化问责效应,健全完善了巡视工作责任体系。关于巡视工作领导责任。《条例》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关于支持配合责任。《条例》规定,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巡视;有关纪律检查机关和业务部门,以及相关审计机构和其他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关于巡视成果运用责任。《条例》规定,被巡视单位党委履行落实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政治工作等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巡视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不正确履职尽责以及存在违反巡视工作纪律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问:请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学习贯彻好《条例》。

答:中央军委印发新修订的《中央军委巡视工作条例》,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军队党内监督的一件大事。学习贯彻《条例》,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位。各级要立足新的政治站位,充分认清修订印发《条例》,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决维护和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确保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决策指示的贯彻执行,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使命感责任感。二是学习理解到位。各级要坚持把学习《条例》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与部队担负的使命任务和正风反腐实际结合起来,准确理解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基本精神和实践要求;党委要列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纪委和政治工作部门要组织专题学习,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党员干部要联系自身实际抓好学习,巡视机构和巡视干部要通过学习着力提高开展工作的质量水平。三是贯彻落实到位。各级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自觉强化“四个意识”、坚定“三个维护”,履行好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巡视机构和巡视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条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有关机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形成军队党内监督合力;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党纪法规意识,坚持按规矩办事、按制度用权,确保《条例》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评论

加强军队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

解放军报评论员

近日,中央军委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央军委巡视工作条例》。《条例》的修订印发,对于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深入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务,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订印发《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重要决策指示,加强军队党内监督的实际行动。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监督制度优势。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高度重视巡视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主席亲自决策在军队建立巡视制度、设置巡视机构、开展巡视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军队巡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修订印发《条例》,贯彻体现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将进一步强化军队党内监督,严肃军队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军队党内政治生态,推动军队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修订印发《条例》,是坚定深化政治巡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力保证。巡视是政治巡视,必须坚定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守价值取向。《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政治标杆,鲜明立起“三个维护”政治巡视主题,强调巡视工作要提高政治站位、巡视过程要严格政治标准、巡视反馈要突出政治要求、巡视移交要强化政治把关、巡视整改要压实政治责任。《条例》的修订印发,为充分发挥巡视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督促层层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巩固发展军队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修订印发《条例》,是适应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规范和指导军队巡视工作的现实需要。在习主席和中央军委坚强有力领导下,军队巡视工作持续深化,理论和实践不断创新发展。当前,国防和军队建设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巡视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了深刻变化,法规制度建设需要紧紧跟上。通过修订印发《条例》,明确巡视政治定位,规范巡视机构设置,深化巡视监督内容,改进巡视程序方法,加强巡视成果运用,有利于提高军队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强化备战打仗的鲜明导向。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实际行动,立足新的政治站位抓好制度规定执行,确保《条例》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作出新的贡献。

条例全文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军队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军队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军队党内监督,规范军队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央军委和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武警部队党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巡视工作,实现巡视全覆盖。

陆军、海军、空军、战略支援部队所属副战区级单位党委,火箭军、武警部队所属军级单位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强巡察力量,开展巡察工作。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和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着眼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定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加强军队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着力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强化备战打仗的鲜明导向,确保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决策指示的贯彻执行,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务。

第四条 巡视工作必须坚持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军委1名副主席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主任、军委政法委员会书记担任。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党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本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本单位政治工作部主任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有关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

(二)研究提出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组织领导实施中央军委巡视工作,听取中央军委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

(四)研究中央军委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中央军委请示巡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巡视工作重要情况;

(六)对中央军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分析研究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开展巡视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八)研究处理军队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有关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贯彻本单位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组织领导实施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听取本单位党委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

(四)研究本单位党委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单位党委请示巡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巡视工作重要情况,有关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六)对本单位党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本单位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同时履行巡视组办事机构职能。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本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九条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保障和参加中央军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拟制军队巡视工作政策法规制度;

(四)对中央军委、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军队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与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协调;

(七)办理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保障和参加本单位党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对本单位党委、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四)配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本单位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与本单位机关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协调;

(六)办理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中央军委设立中央军委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中央军委巡视组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设立本单位党委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向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巡视组由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等人员组成。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应当建立巡视组组长库。巡视组组长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视任务,从组长库中提出人选意见,一次巡视一授权。中央军委巡视组组长由中央军委批准,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组长由本单位党委批准。

第十四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忠诚干净担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法规制度,严守党、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四)熟悉军队党的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分析研究、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六条 巡视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巡视工作人员在开展巡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在被巡视单位机关部门担任过团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在被巡视单位所属单位担任过师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二)与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成员有过直接上下级关系的;

(三)与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巡视工作客观公正开展的。

巡视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被巡视单位认为巡视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中央军委巡视组的巡视范围和对象包括:

(一)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和武警部队党委班子及其成员;

(二)中央军委机关部门党委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军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委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八条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的巡视范围和对象包括:

(一)军兵种、武警部队所属军级以上和直属师级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

(二)军兵种、武警部队机关部门党委班子及其成员;

(三)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要求巡视的所属其他单位的党委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九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军委十项规定精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决议、命令、指示的言行,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维护习主席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和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不坚决不彻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问题;

(二)违反组织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收买人心,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三)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以及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超标准享受工作和生活待遇,以及训风演风考风不正,缺乏担当、敷衍塞责等问题;

(五)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政治原则和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不坚定、与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斗争不坚决,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落实、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重大学习教育活动走过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不严格,以及经费物资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六)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属部门或者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以及重大任务、业务系统和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单位党委的工作汇报和机关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和所属下一级单位党委主要领导,以及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单位党委会、首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单位的所属部门或者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针对巡视发现或者官兵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单位党委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视期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师级以上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被巡视单位党委主要领导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班子建设的;

(三)官兵反映强烈、严重影响部队建设和发展的;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况下,中央军委巡视组组长可以直接向军委主席报告,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组长可以直接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单位任免权限内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以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顶风违纪等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部门处理;对官兵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单位党委提出处理建议。

巡视组对巡视发现的一般性违规问题或者苗头问题,应当向被巡视单位所属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慑止问题发生。

巡视组对属于被巡视单位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移交被巡视单位处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军队建设发展实际和巡视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每5年编制一次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划,安排中央军委巡视组对巡视范围内的巡视对象至少巡视一遍;每年制定中央军委巡视工作年度计划,适时提出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阶段任务安排。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由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中央军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每5年编制一次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规划,安排本单位党委巡视组对巡视范围内的巡视对象至少巡视一遍;每年制定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年度计划,适时提出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阶段任务安排。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由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开展巡视前,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召开巡视动员部署会议,宣布巡视组人员组成,明确巡视任务,提出巡视要求。

巡视组应当向本级纪律检查机关、政法部门和组织、干部、信访等业务部门以及相关审计机构、派驻纪检组等,收集了解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巡视组应当根据巡视任务安排,结合收集了解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前,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被巡视单位协商巡视工作安排,协调做好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公布巡视组联系方式,畅通巡视组受理信访举报的渠道。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委通报巡视任务,协调召开巡视动员会,说明巡视的目的任务、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三十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巡视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巡视发现被巡视单位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涉及全局性、领域性问题,以及深层次矛盾和制度机制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对巡视报告中的处理建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向中央军委报告巡视情况和处理意见,由中央军委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应当及时听取本单位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巡视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三十三条 中央军委巡视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的决定,形成巡视反馈意见,报中央军委批准后,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党委主要领导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应当根据本单位党委的决定,形成巡视反馈意见,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后,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党委主要领导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现任或者原任主要领导问题的信访事项,不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的,由受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的巡视组组长,向本人进行反馈或者与本人谈话。

第三十四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以及受理的有关信访事项,巡视组应当根据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的决定,依据干部任免权限和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下列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政治工作部门;

(三)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军级以上干部问题的信访事项,不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的,提出谈话、提醒等处理建议,督促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四)对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以点带面促进倾向性问题的解决;

(五)对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或者单位。

第三十五条 被巡视单位党委收到巡视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被巡视单位党委履行落实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政治工作等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被巡视单位整改情况,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对巡视整改中的重要问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单位党委的汇报。

巡视组向被巡视单位党委反馈巡视意见后,应当适时组织回访巡视。回访巡视的程序,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巡视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反馈巡视情况,以及被巡视单位整改落实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条 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政法等部门和组织、干部、信访等业务部门,以及相关审计机构和其他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视情作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其他违反巡视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巡视工作,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二)收到巡视通知后,党委应当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中央和军委关于巡视工作的新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视工作有关事项,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筹备巡视动员会,做好相关准备;

(三)巡视组进驻后,党委主要领导应当加强与巡视组组长的沟通协商,主持召开巡视动员会,并就配合巡视工作作表态发言,提出明确要求;

(四)巡视期间,党委和机关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汇报情况、安排谈话、提供文件资料等工作;及时向巡视组通报拟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对重要岗位干部的调整使用、影响部队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以及团级以上干部被调查处理等重要情况;

(五)巡视期间,党委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顶风违纪等问题,应当进行专题研究、立行立改,及时将有关处理情况向巡视组反馈;

(六)巡视反馈情况后,党委应当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视反馈意见,认真抓好巡视移交问题整改和线索查处,并按照规定进行反馈和报告。

党员和广大官兵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四条 被巡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对该单位党委主要领导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视情作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治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被巡视单位的党员、官兵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巡视工作人员,是指巡视组巡视专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以及根据巡视任务需要抽调参加巡视工作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党委主要领导,是指设政治委员单位的党委书记、副书记,不设政治委员单位的党委书记。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2013年9月7日中央军委印发的《中央军委巡视工作规定(试行)》,2013年10月31日中央军委批准,原总政治部、军委纪委印发的《中央军委巡视组工作规则(试行)》《被巡视单位配合中央军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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