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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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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丹徒新城“瑞丹花苑”小区出现“一房二卖”

从丹徒区房管局证实:杨小老遭“一房二卖”的16幢502室,其实早在2007年5月就已在房管局备案。“瑞丹花苑”多起“一房二卖”事件,已引起丹徒区房管局的高度重视。而“瑞丹花苑”17幢204室的房主金明江为了将遭遇“二卖”的房子夺回来,他已撬锁入室“裸住”,同时在家中又安装了一道防盗门。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又惊动了警方。

一房二卖一房二卖

张先生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后,发现房子已被卖给了别人

2009年3月,张先生在市内某楼盘以9000多元/平方米的价格买了套房产。在和开发商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后,张先生一共付了15万元现金(30%的首付款和相关税费)。后来,双方约定最后付款日期为7月15日。就在7月12日,张先生接到开发商通知,房子已被卖给了别人。原来,张先生购买的那套房产的价格已上涨了1000多元/平方米。张先生与开发商多次交涉,但开发商坚持不卖房给张先生。

房地产公司“一房两卖”的欺骗行为

当前,一些房地产公司为获取更多流动资金,在卖房的同时又拿房产去抵押贷款,出现了“一房两卖”的欺骗行为。警方提醒,消费者应当提高警惕。 丽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最近查处了多个房产交易中的经济犯罪案件,其中就发现了一些房地产公司违法操作、一房两卖的数起案例。

据警方介绍,在“一房两卖”陷阱中,开发商常常称消费者一次性付全款便能优惠三个点,有时能优惠的多达五个点以上。消费者一旦付款,开发商就收集公司员工或其亲朋好友的户口本、个人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个人相关资料,以这些人的名义把本来已经卖出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贷款到手后,再由开发商以职工或亲友的名义按月还本付息,这样一来,骗取的银行贷款就为开发商提供了充足的流动资金。 表面看,这种方式似乎只是公司的内部运作,公司得利、银行贷出款项后也能收回,不太会伤害到消费者利益。而实际上,一旦该公司经营遇到问题,造成还款困难时,就会导致银行和消费者争夺房产,要么是消费者利益受损,要么银行无法收回贷款。

处理

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一房二卖一房二卖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依据《

上述案例中如果张先生确实有证据证明开发商“一房两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在本案例中,张先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相关提醒

警方提醒

消费者购房时对一次性付款优惠应当谨慎一些,应当了解开发商的资质,以及平时在消费者中的声誉如何。同时,作为开发商的员工或亲友,也不应提供虚假按揭的资料,否则一旦有问题就要承担起还本付息的责任。

法官提醒

因房价变化而肆意违约的情况多发,对买房人而言,一定要在交易过程中及时推进交易流程,尽量缩短交易周期,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后,无法立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预告登记能够排除卖房人将房屋过户给其他人的可能,保障买房人将来实现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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