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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故意杀人案

2016年3月18日,天津市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松构成犯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认定李松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成立。法院改判李松无罪。

目录

2001年6月29日晚8点20分左右,原审被告人李松外出意欲嫖娼,路遇被害人李某后,遂上前挑逗,遭拒绝及怒骂后,李松即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后采用堵嘴、掐颈部的手段将被害人李某强行拽至道边芦苇丛中,用手猛掐被害人意欲奸淫时,发现被害人李某系其邻居后,唯恐罪行败露,遂产生杀人歹念,猛掐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

上诉

2003年11月2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松死缓。李松提出上诉。2007年12月20日,天津市高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

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李松向天津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天津市检察院经复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李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于2013年6月3日向天津市高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踪监督。2015年11月13日,天津市高级法院决定再审。2015年12月16日,天津市高级法院再审开庭审理,天津市检察院申诉部门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履行监督职责。

无罪

2016年3月18日,天津市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松构成犯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认定李松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成立。法院改判李松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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