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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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
会议强调,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依托我国现有
2018年1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国际研究部主任陈晓晨就该《意见》的出台接受了经济观察网的采访。他对经济观察网表示,目前“一带一路”的推进速度与企业风险之间出现了不匹配的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海外企业乃至“一带一路”的推进将面临很大风险。
他认为,由中国牵头发起倡议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很高的战略意义,同时也面临难度。中国需要循序渐进地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
为什么在此时提出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
陈晓晨:提出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有个背景,就是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国际民商事争端也随之增多。解决争端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横跨不同法系,法律制度差异太大,法治不健全,执法成本高,对外资排斥等,因此对非诉讼解决方案产生了巨大的需求。
由中国牵头发起倡议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构,具有什么意义?
陈晓晨:目前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企业尚不熟悉,而且存在一个规则是否对中国有利、规则制定权的问题。因此,由中国牵头发起倡议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很高的战略意义,不过也面临很大难度。因此,要循序渐进地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
如何循序渐进地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
陈晓晨:第一,参考既有经验,依托国际组织建立争端解决机制是通行做法。因此,可以依托亚投行、上合组织、金砖国家等机制建立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参与国际商会(ICC)仲裁院等活动,构建国际组织基础;第二,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多边自由贸易与投资安排,比如FTA等,应当明确将仲裁调解机制放在突出位置,构建条法基础;第三,扩展中国本土的仲裁机构的能力与职权,例如深圳国际仲裁院职权已扩到一国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的争端案件,吸引“一带一路”有关国家有关方面将中国作为仲裁地,构建国内机构基础;第四,鉴于目前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相关的人才是个瓶颈,当前应当大力加强人才建设,构建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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