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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

王阳(1957年02月-)男,汉族,陕西合阳人,198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参加工作,辽宁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博士,经济师。2017年5月31日, 因受贿、破坏选举案,获刑16年半,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
中文名
王阳
性别
籍贯
陕西合阳
出生日期
1957年2月
毕业院校
辽宁大学
学历/学位
在职研究生/博士
入党时间
1984年
参加工作时间
1975年

目录

1975年08月至1978年09月辽宁省大洼县榆树农场知青。

1978年09月至1979年09月辽宁省鞍山市玻璃厂工人。

1979年09月至1983年08月辽宁大学哲学专业学习。

1983年08月至1984年01月辽宁省鞍山市干部进修学院教师。

1984年01月至1985年10月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委办公厅综合处干事。

1985年10月至1986年12月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委办公厅秘书。

1986年12月至1988年03月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委办公厅秘书(副处级)。

1988年03月至1990年02月辽宁省鞍山市政府信息办公室主任。

1990年02月至1993年08月辽宁省鞍山市冶金工业局党委副书记。

1993年08月至1993年11月辽宁省鞍山市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

1993年11月至1994年05月辽宁省鞍山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1994年05月至1996年06月中共辽宁省鞍山市旧堡区委书记(期间:1993年09月至1996年03月东北大学管理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1996年06月至1999年03月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委书记。

1999年03月至1999年09月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委秘书长(期间:1996年09月至1999年06月辽宁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1999年09月至2003年04月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委常委、秘书长。

2003年04月至2004年08月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委副书记。

2004年08月至2007年02月中共辽宁省委副秘书长(正厅级)。

2007年02月至2008年02月中共辽宁省委副秘书长(正厅级)、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8年02月至2009年01月中共辽宁省抚顺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9年01月至2010年08月中共辽宁省抚顺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0年08月至2011年01月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11年01月至2012年01月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人民政府市长。

2012年01月至2013年01月中共辽宁省阜新市委书记。

2013年01月至2013年02月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阜新市委书记。

2013年1月30日当选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阳同志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2009年2月28日当选),中共辽宁省第十届、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2016年6月2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涉嫌严重违纪

2016年3月1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消息,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阳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立案侦查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背组织原则,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在工作安排、职务升迁方面为其女儿谋取利益;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拉票贿选问题涉嫌破坏选举犯罪。

王阳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7年4月7日, 据最高检官网消息,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涉嫌受贿、破坏选举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阳利用其担任抚顺市人民政府市长、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阜新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利用职权实施破坏选举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破坏选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7年4月2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受贿、破坏选举一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底至2013年1月,被告人王阳利用担任抚顺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鞍山市委副书记、鞍山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阜新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获选省人大代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91万余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王阳为当选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利用担任中共阜新市委书记等职权和影响,采取给予财物、打招呼等方式拉票贿选,破坏正常选举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破坏选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阳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王阳的亲属、全国、黑龙江省、大庆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7年5月31日,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受贿、破坏选举一案,对被告人王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以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对王阳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用于破坏选举犯罪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底至2013年1月,被告人王阳先后利用担任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鞍山市委副书记、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及中共阜新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建设、职务调整、当选人大代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91万余元。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王阳为当选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采取给予人大代表财物的方式进行拉票,并利用担任中共阜新市委书记等职权和影响,直接或通过他人向人大代表打招呼等方式拉票,其拉票、贿选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贿赂、打招呼等手段破坏选举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破坏选举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王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全部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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